20多年前建房未经审批现遭强拆,法院:必须赔偿!,近日,京康律师代理的一起陕西咸阳行政赔偿争议案,终迎来胜诉消息!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近日,京康律师代理的一起陕西咸阳行政赔偿争议案,终迎来胜诉消息!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胜诉案情1999年,程先生在陕西咸阳某县建房,当时没有经过任何建设手续。直到2021年,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程先生的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未取得任何审批程序,如逾期不拆除将采取强制措施。从最初杂草丛生的荒地,变成如今齐齐整整的房子,二十多年过去了,自然资源局一句轻飘飘的“临时建筑”就否定了所有,程先生当然不服气。几天后,当地自然资源局强拆了他的房子。愤怒之余,程先生联系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进行维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自然资源局强拆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争议焦点】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应当被强拆吗?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因地方建房和产权管理不规范以及普通人建房办证意识缺乏,导致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是地方建房的普遍情况,应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环境下形成的房屋建筑的合理性。被告在实施强拆过程中,未对原告被强拆建筑物内的物品及建筑物可利用建材尽到妥善处理的义务,也没有对拆除行为保全证据,其应当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律师分析:
强拆房屋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拆房屋判决违法需赔偿,依据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拆迁需满足条件:拆迁决定书生效、法院立案审查、合法程序、强制措施需合法审批。遇到拆迁,需确定程序合法,如不合法强拆,被拆迁人应留下证据以便维权。
法律分析
一、强拆判决违法怎么赔偿
强拆房屋被判决违法的,由强拆方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房屋被拆迁时的价值进行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结语
强拆房屋被判决违法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被拆迁时的房屋价值进行赔偿。被征收人还可获得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强拆房屋时,必须满足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生效、法院立案审查、程序合法、强制措施经合法审批等条件。被拆迁人应及时留下相关证据,以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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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临律-20多年前建房未经审批现遭强拆,法院:必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