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强拆 规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公安部 强拆 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公安机关强拆●公安部 强拆 规定全文●公安机关强拆。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知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道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回全 → 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答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进行建设的。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律师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哪些原因?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监管不利。而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重庆律师网页链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强拆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一、行政裁: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行政或司法强:(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分析:你们双方都违法了,他人带人强拆你家围墙,他共带了几人?有否超过三人?强拆的围墙经济损失是多少?以上两条如有一条满足条件,即他人就构成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你故意损坏他人家玻璃价值100元不到,由于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的审批.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末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的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建筑施工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戏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三)做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查处城市管理中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城市管理集中执法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采取强制措施是法院的工作,公安机关只是负责现场秩序
没有,拆房的主体是镇综合执法局,派出所负责维持秩序。如果是违章建筑,即土地证上没有的面积部分,综合执法局会在拆除前以书面告知自行整改的方式通知并规定日期,超过整改日期拒不整改的才会来强行拆除。派出所没有拆房子的执法权。
从冻结到注销分八步走 冻结 房屋拆迁之前,建设单位应向济南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证 建设单位必须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济南市拆迁办提交相应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公告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拆迁办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截止日等予以公布。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拆迁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拆除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仲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未能依照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拆迁办提出书面裁决申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拆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将由拆迁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使用人在搬迁截止日后仍拒不搬迁的,将由拆迁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 验收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拆迁办申请拆迁验收。验收合格的将拆迁办发给拆迁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发手续。 注销 拆迁人应当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验收合格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拆迁办同意,将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一)网格与责任 1.全区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分级负责制。 管委会是第一级责任网格,街道办事处是第二级责任网格,各村、社区是第三级责任网格,规模较大的社区可以住宅小区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网格划分要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2.管委会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一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区域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街道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二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村、社区是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三级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内防控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3.管委会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两街道负责落实本辖区的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任务,每个网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法建设行为,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社区、村创建工作。 4.国土、城管执法、水利等部门为执法主体。 上述各执法主体要密切与各街道的联系,建立日常巡查、分片联系等制度,落实专人联系网格,明确责任,依法负责涉及土地、规划、水利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按照各街道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有关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 5.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工商、环保、建管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负责对涉及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电、水、气服务。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供水、转供气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监察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监察对象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 (二)巡查与举报 1.实现巡查与举报相结合,完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机制,做到信息灵、情况明、阻止快。 2.各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组织专门队伍,开展日常巡查,以村(社区)为基础网格,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每次巡查不留死角,并做好巡查记录。 3.国土、城管执法、水利等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分片分块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配合责任主体做好处置工作。 4.各街道和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交流,需要移交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各责任主体对执法部门通报和移交的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 5.各村、社区、物业公司等基层单位要落实专职或兼职日常巡查员,明确违法建设防控发现责任,实施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建立街道联村(社区)干部的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三)制止与拆除 1.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履职,协同配合。 2.在巡查过程中对现场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现象的,巡查人员要密切关注,跟踪管理,及时查明情况,防控源头。 3.无论巡查或举报发现,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各责任主体必须组织力量,及时予以阻止。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关执法主体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4.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责任主体要协调各方力量,并积极组织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 5.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复绿、复耕等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巩固拆违成果,防止出现拆后重建、屡拆屡建现象。 6. 建立拆违工作档案,每一处违法建设档案都要有违建人、违建时间、详细位置、面积数量、拆除时间、拆违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附有拆前、拆时、拆后等现场照片,以备查考。 (四)监督与考核 1.将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纳入对各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一定的分值。 2.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违建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案件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实现“零新建、违必拆”目标的责任主体给予奖励。 鼓励举报监督,对举报新建、在建较大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奖励。 对违法建设行为防控不力,出现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移交,接到报告、移交后未及时处置,处置后未及时复绿、复耕的等问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拆迁,严禁公安机关参与,公安部早有规定。如果派出所参与,就是违法行为。政府也严禁参与拆迁。
●公安部 强拆 规定最新
●公安部 强拆 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强拆
●公安机关强拆
●公安参与强拆
●公安部关于拆迁受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拆迁受理规定
●公安部门参与强拆
●公安部关于拆迁文件
●强拆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部门参与强拆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强拆工作吗: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公安部门参与强拆案件,公安部门参与强拆案件审理: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广州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公安部扫黑除恶打击12项犯罪: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好消息!公安部权威发布!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延长3个月!,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是多久: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盘点警察的常见违纪情况 违纪违法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公安部门 北京律师 法律咨询,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安部门怎么办,农民工工资拖欠公安局管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圣运第1736起胜案】河南拆迁胜案:房屋遭拆除,公安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圣运律师助
来源:头条-公安部 强拆 规定,公安部 强拆 规定最新
投稿:滕子宸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