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分析:村民应当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法律分析:
村民应当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村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
知情权
知情权,指的就是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作为消费者,我们到超市里随便买一件商品,都有权询问和了解有关这件商品的相关信息。同样的,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迁时也有权了解相关的征收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听证权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中,都作出明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存有异议,那么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然而在实践中,听证权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权利,因为征收方并不会组织听证会,即便被征收人要求征收方组织听证会,征收方也有可能会无动于衷,被征收人的听证权也因此遭到剥夺。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创为律师在文章中经常提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遇到征迁纠纷时行之有效的维权手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外,第十四条也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怎么维护受害者的权利
套路贷的被害人是可以向犯罪分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套路贷造成经济损失的,而公安机关也会对套路贷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属于被害人的会退赔。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担保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通常所说的人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将代替债务人履行。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尽量减小责任。
2、让债务人多找几个担保人,分担责任。
3、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保证。
4、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
5、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时用物作抵押,担保人应尽力让债务人用物同时作抵押。因为按照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要求债务人以实物或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
7、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按照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8、注意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外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村民应当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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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