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地干活属于专属管辖吗为什么,农民工工地干活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取决于具体的纠纷类型。一、如果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工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那么这类纠纷就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
农民工工地干活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取决于具体的纠纷类型。
一、如果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工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那么这类纠纷就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包括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二、然而,如果农民工在工地干活的纠纷并非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比如工资支付争议,那么这类纠纷就不属于专属管辖。这类纠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农民工工地干活是否属于专属管辖,需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来判断。如果涉及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就属于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就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管辖原则处理。
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工程质量与农民工有关吗
无关。从法律上来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与农民工无关,主要是追究管理者的责任。责任的大小,要看工程质量产生的原因是材料原因,施工原因,设计原因,地勘原因还是由管理原因引起的,由谁引起的谁负主要责任,但是合同规定,无论是谁的原因都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产生质量原因方支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合同履行地是什么意思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一、工地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农民工
其实很简单,这都是大家叫法上面的分别,不过也有些区别,总工就是有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叫起来名正言顺,如果没有那些职称,就叫技术负责人。一般项目在报建的时候,是必须至少报一个项目工程师的,那就要有职称证书的,但具体干的时候完全可以委托一个虽然没有职称,但是经验丰富的人当技术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你好我是农民工,我们十几个人干完活,雇我们的人从项目部算完钱跑了: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三、农民工在工地骨折了可以告工伤局吗?
农民工在工地摔伤得不到赔偿,可以找哪些部门?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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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农民工工地干活属于专属管辖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