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法原则有哪些,(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内部的平等,它是说,不能以突出保护某些农民群体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农民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少数农民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多数农民的利益。(二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内部的平等,它是说,不能以突出保护某些农民群体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农民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少数农民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多数农民的利益。
(二)合法原则
立法所要保护的权利应该建立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的基础上,《农民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农民依法享有权利的立法,而不完全是为农民设定新权利的立法,在性质上不是一部赋权的法律。[6]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权益保护立法是保障护农民权益实现的立法。所以说,这部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护农民已有和应有法定权利的实现。
(三)便民原则
在农民寻求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其行为的有效和便捷,这应当是《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一个方向。具体例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针对权益的性质和农民维权的难度来确定;在对农民维权请求的审查期限上应体现出及时性,因为现实中对于农民权益保护请求的拖延,实际上也是侵害农民权益的一种形式;在农民权益案件的受理上,行政受理和司法受理必须要考虑到农民的特点,应当求相关的机关承担相应提示和说明义务。
(四)节约原则
对于与农民权益相关的纠纷,因其处理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成本,所以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建立相应的制度,减少农民在维权过程中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支出。
农民工权益生态问题
众所周知,农民之所以纷纷外出务工,其主要原因在于农业收入的相对低下和土地的缺乏,促使农民日益倾向于非农职业,自愿放弃农业、外出务工以挣得高于农业的收入。同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创造了大量非农就业机会,带动了一批又一批的农民进城务工。
据悉,目前我国农民工为1.2亿,这已改变了中国传统的人口结构和分布态势,现在农村每100人中就有15人离开了乡村。仅以河南为例,外出农民工已达1,5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约1/10。[①]农民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事实说明,农民工是一支不可缺少的新型劳动大军。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为城市创造财富、为农村增加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自己却一直作为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工作和生活着。他们工资低且常被克扣和拖欠,劳动条件差,享受公共服务少,缺乏基本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很突出。这些问题,大量存在于大中城市,一些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企业中也很突出,致使农民工处境艰难。仅在广州一市2005年度经媒体报道的因劳资纠纷及经济纠纷而选择跳楼、跳桥自杀等极端方式的个案即达12宗。[②]现实社会生活中,农民工客观上至少存在着“四难”,即讨薪难,社保难,子弟上学难,技能培训落实难。
对“农民权益”的剖析
权益是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得到的利益。农民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或赋予的一切权益,同时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在法律制度上为其架构一个更为公平的生存和发展平台。农民的权益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以及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也应涵盖获得司法救助等的程序性权利。
但是,农民的权益保护并不局限于经济权益的保护。“农民除了应享有经济权益以外,理所当然应当享有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权益。当今农民权益流失,绝非纯经济权益流失,还包括非经济权益流失。”“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只有从政治权利上维护农民政治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经济权益。”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真正的意义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没有诉权的存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权益不仅是保护农民的实体权利问题,最为紧迫的是解决农民权益的救济问题。因此,保障农民权益的救济不仅应成为《农民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原则,也应成为本法的主要内容。农民权益的救济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应充分保障农民的要求告知权利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质证权、听证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权、请求司法赔偿权等权利。
一、农民工工伤应该怎么样处理
关于农民工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农民工受雇形式一般比较特殊,我们要依据农民工的用工形式,来确定其是否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一般主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农民工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并直接受雇于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其他法人单位,接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那么双方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农民工因工因工受伤,理应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2、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接受包工头的管理,从包工头处领取劳动报酬。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虽不认可农民工与包工头所属的劳务公司,或者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工头所属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公司仍应对受伤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即是说,即便农民工在工地是给包工头干活时受伤,包工头所属的劳务公司或施工企业,仍应按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对农民工进行工伤赔偿。
农村农民财产受侵权的处理方式以及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农民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计算。民事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设施修复、折价赔偿、牲畜赔偿和实物赔偿。
法律分析
一、农村农民财产受侵权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财产受侵权的,村民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如果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结语
针对农村农民财产受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设施修复、折价赔偿、牲畜赔偿以及实物赔偿等。根据具体情况,应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和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损失。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采取实物赔偿的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新民法典规定了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购房者必须是农村集体成员,售房人必须有权处分财产。违约金应在合同中约定,若未约定则按规定标准计算,如未按时交付房地产或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为利息的两倍。损失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法律分析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当地得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够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如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房屋买卖违约金有什么法律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购房者必须是农村集体成员,售房者必须对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如未约定或出现违约情况,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进行赔偿。请注意,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项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h3>四、农村法律如何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村农民财产受侵权的处理方式以及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农民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计算。民事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设施修复、折价赔偿、牲畜赔偿和实物赔偿。
法律分析
一、农村农民财产受侵权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财产受侵权的,村民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如果协商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结语
针对农村农民财产受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设施修复、折价赔偿、牲畜赔偿以及实物赔偿等。根据具体情况,应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和其他合理方式来计算损失。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采取实物赔偿的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农民权益保护法原则有哪些内容
●农民权益保护法原则有哪些
●农民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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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益保障法
●农民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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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农民权益保护法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