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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是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村民要用土地建房的话要向上级申请宅基地,批准后你才能在指定的地方盖,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你家没有经过村委的同意私自建房,所以是违法的,拆之前应该你们之间有沟通,是沟通不成功才强迁的吧?还有你说只拆你家的,没拆其他的,这个情况可以里面还存在什么关系吧,按理说如果是规划,也就是计划你村在某年或某阶段内拆迁改造的,此规划或计划下达后应该不允许建房,即使村委同意建,到上级房管局或土地局也不会给你办理手续,所以说建了房而没有房证土地证也是不会给补偿的。
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驻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权对公房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婚姻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是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利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也是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有本市户口的: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对于一户两宅的行为,目前来说,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也是要对获得一户两宅情况要具体认定是否有行政机机关的错误或者相关的历史原因所导致,并不能一刀切的,当然认为全部一户两宅的行为均不予以补偿。这个东西在面临拆迁的时候,需要具体自己去争取,具体如何去争取,最好还是先沟通后法律途径的方式来解决,有需要的话尽量问问律师
你好,安置对象为房屋的户籍在册人员而非实际居住使用人。即便安置房实际只为一人居住使用,但户籍在册人员为多人(包含空挂户口情形),则多人依法对该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
在拆迁案例中,经常会遇到如知情子女回沪,或者读书、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拆迁房屋内,人并不在房屋内居住,即“空挂户口”的情况。而一旦产生诉讼,空挂户口的人到底能不能取得拆迁补偿款?能够取得多少拆迁补偿款成为案件的审理焦点,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呢?现简要做一归纳、总结。因为篇幅所限,先简要讲公房内空挂户口的补偿问题。1、公房拆迁时动迁组是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住人,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案例中一般承租人份额略多一些)。根据法律规定,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为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迁入户口人的居住,很多空挂户口的人是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如果严格限定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可能过于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又规定“在按拆迁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而很多空挂户口的人符合这一条件。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有的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判决给予较多的补偿款,有的法院不认定为同住人。这要结合迁入户口时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有的案件中不是承租人同意,而是他人作为知青子女的监护人)、迁入户口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是否确实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突出无法共同居住、他处是否取得福利分房等因素综合考虑。2、2011年新的拆迁条例实施(俗称“拆迁新政”),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数砖头”)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一般会对有户口的人进行酌定补偿,而不同法院酌定补偿款的金额也各不相同。法院往往考虑到拆迁地段(不同地段评估均价和评估单价不同)、户口迁入的原因和时间长短、对房屋的贡献、原被告的年龄和收入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3、如果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享受托底保障,则被核定在内的有户口的人都能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使用权房是指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集体或者市区,居住人是租用房产,有居住权,但没有所有权——只能住,不能抵押、不能出卖;居住人要每个月向房子的产权单位缴纳每平米3.05的房费;这种房子的房本是一个租赁合同。 现在社会上流传的“小产权房”一般都是指乡产。这种乡产房的建筑用地是集体所有(就是乡镇政府),但是建设时很少上报市土地管理局,也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名义上这种房是只能供户口在本乡镇的人居住的,但是现在已经放开,很多乡产小区甚至可以让外地人购入房子后居住。这种房子对于国家来说属于违章建筑,说拆就拆,国家不会给住户补偿,但是有些开发了这种小区的乡政府承诺如果拆迁,乡政府会给住户补偿,只是具体数额就说不准了,因为到现在还没听说过有哪个乡产小区被拆掉。求采纳
关于公房动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要求他处无房的,此房屋一般是不包括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另外,根据目前上海动迁的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来看,有时会参考动迁部门的认定意见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来综合认定的。具体的可以看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有房,就是你除了动迁的房屋之外,在其他地方还有产权房(你享有其中的产权)现在动迁都是看面积,如果你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他处有房不会对你有任何影响,如果你不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本来就是公房(租赁房),你们是按照户口来享受托底保障的,那么他处有房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你的动迁利益,但是有规定“他处有房,但仍然属于住房困难的,不影响享受政策”的。
你好,你可以收集他在外面鬼混得证据,可以多要求分点。五分之一是绝对有得。具体做法建议问下当地律师 望采纳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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