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内容解读:揭示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关键条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取决于所在地的政策和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被征收个人住宅,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取决于所在地的政策和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被征收个人住宅,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于因征收房屋而需要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政策、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与影响
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的需要,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成为保障居民权益和促进城市发展的关键措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合理的安置,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也会对城市的社会经济产生一系列影响。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功能的优化,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然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区域选择不当等,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因此,对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与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和改进,对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美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实施与影响是重要议题。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确保被拆迁居民合理安置,保障基本居住权益。同时,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对城市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经济发展。然而,存在问题需及时解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区域选择不当。深入研究和改进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对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美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那么,居委会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吗?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来看,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综上,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能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概念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h3>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及范围有哪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首先,让我们确定一下被拆迁人的范围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那么,居委会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吗?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来看,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
综上,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不能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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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安置协议内容解读:揭示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关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