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的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有,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一、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什么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审查符合的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然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最后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要求。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什么备案
法律分析: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农业开发有哪些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项目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3、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2)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2)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5、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对象: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可申请政府拆迁信息公开的具体部门和具体内容
1、向发改委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
(1)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项目批文有效期间
(4)项目业主信息备案及变更信息备案
(5)项目招投标信息备案
2、向规划局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控制性详细规划》
(6)《修建性详细规划》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信息
(7)规划调整信息
3、向国土局申请的拆迁信息:
(1)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成交确认书》
(4)国有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凭证
(5)《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征地公告()不得以拟征公告忽悠)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
(1)该地块或项目的征地拆迁公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请勿用预公告来忽悠申请)人)。
(2)该地块或项目招标事项的政府信息。
5、向建设局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
该地块或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招投标书、评估报告等政府信息。
6、向财政局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
该地块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h3>四、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什么备案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什么备案
法律分析: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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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律要求的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