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征收合法吗,土地预征收不合法。土地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报机关批准后方可公告并组织实施,预征收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的行为,未经批准其行为无效。
土地预征收不合法。土地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报机关批准后方可公告并组织实施,预征收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的行为,未经批准其行为无效。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二、没有公告就征地是否合法
没有公告就征地是不合法的。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书面公布。未依法作出征地公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的要求有哪些
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分析:“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土地预审是土地审批手续的一部分,是土地审批的开端。土地预审是向国土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由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步审查。土地预审通过后,建设项目才可以进行立项等后续报批手续。土地审批是从建设项目用地审申请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一整套手续。包括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征地报批等手续。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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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土地预征收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