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腾房拆迁,腾退和拆迁有啥区别关于房屋腾退这些事,目前,为了更好的谋求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地都开始了一系列的房房屋整治的行动。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等。这些行为我们一般都称其为拆迁行为。有绝大多数的人对于房屋拆迁和房屋腾退两者的定义混淆。
目前,为了更好的谋求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地都开始了一系列的房房屋整治的行动。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等。这些行为我们一般都称其为拆迁行为。有绝大多数的人对于房屋拆迁和房屋腾退两者的定义混淆。其实腾退和拆迁两种行为存在这较大的区别。那么。腾退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来和大家说说吧。
一、什么是腾退 腾退的主要对象是房屋。所以也称之为房屋腾退。其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占用房屋是所有权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者搬离房屋,从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要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二、腾退与拆迁的区别 :
1、首先拆迁有法可依,国家和各部委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若要拆迁旧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比如需要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然后才能拆迁。补偿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来执行。
2、腾退则不同,腾退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由村委会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这是我们村自己自愿的事情,补偿标准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
3、只要《方案》通过,所谓“强制腾退”就会合理合法,因为是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是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给他们来“强制”的。
4、大家听到的那些什么“迷彩服”、“黑衣人”都是因为得到了“授权”才敢胡作非为的。所以我们不能糊里糊涂的把权力交给大队指定的代表来通过这些不合理方案。
三、房屋腾退政策
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而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补偿安置。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5、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6、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7、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四、申请房屋腾退补偿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方案,对于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5、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情况补偿,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另一种是特殊情形补偿,即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直接货币补偿,或是直接产权调换,结算差价。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是房屋的承租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7、裁决拆迁。
8、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法律分析: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性质不同。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腾退则不然;
二、两者依据不同。一般来说,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腾退因其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维权方式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腾退则不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腾退和拆迁的区别如下:
腾退的主要对象是房屋。所以也称之为房屋腾退。其一般是指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就占用房屋是所有权人的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使用者搬离房屋,从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要先通过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腾退与拆迁的区别 :
1、首先拆迁有法可依,国家和各部委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若要拆迁旧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办理拆迁许可证,然后才能拆迁。补偿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来执行;
2、腾退则不同,腾退没有法律依据,完全属于自己的行为,由村委会制定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也就是说这是自愿的事情,补偿标准也自然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
3、只要方案通过,所谓强制腾退就会合理合法,因为是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是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给他们来强制的;
4、大家听到的那些什么迷彩服、黑衣人都是因为得到了授权才敢胡作非为的。所以我们不能糊里糊涂的把权力交给大队指定的代表来通过这些不合理方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解决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中的疑难问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印发《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房屋腾退”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拟变价或以物抵债房屋进行腾退的案件,以及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房屋腾退的案件等。
第二条 执行法院拟对查封房屋进行拍卖的,应当在作出拍卖裁定时一并作出拍卖预告。预告中须载明,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拍卖预告应当在拟拍卖房屋现场张贴。
第三条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
执行法院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应负责交付。
第四条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不因拍卖而消灭的先于抵押或查封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当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该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租赁权不予认可:
(一)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的;
(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
(三)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
经审查发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期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告知租赁合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不是。非住宅房屋是指专门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等。拆迁中常见的“非宅”,全称是“非宅基地上住房”,与它相对应的是“宅基地上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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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乡镇腾房拆迁,拆迁腾空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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