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西会拆迁最新消息,太康县拆迁补偿标准,太康县人民政府 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太康县人民政府
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二)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安置房的选址、设计和功能配套要便民、利民、惠民,使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及时发布征收公告,“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透明征收、阳光操作,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参照我县过去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实际,确定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五)县级统筹、乡镇实施的原则。安置房的建设,由县级融资平台统一筹措资金,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河南省实施
办法》;
(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1992〕122号)。
三、适用范围
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
四、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
五、安置对象的认定
安置对象必须是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户口簿、身份证等,由村委会(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居民)每户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备案,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由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出具选定意见。
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在房屋征收实施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产权面积与补偿安置认定标准
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如果有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确定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户按0.25亩认定并享受安置;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1.44(含1.44)标准认定,最高不超过240m2,超过240m2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手续;宅基地与责任田挂钩的,公示认定后享受安置;一户多宅的,只能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原来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并按当时政策安置到位的,本次不再安置。
九、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房屋安置
1.旧房补偿。在240m2以内,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据房屋结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若单户住宅容积率超出1.44(建筑面积最高240m2),超出容积率的建筑部分给予补偿;超出240m2以外的面积,以2013年9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240m2);时间节点以前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500元/m2、砖混结构不超过700元/m2;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m2、砖混结构不超过600元/m2;彩钢临时房在合法宅基地上的按不超过150元/m2进行补偿。
2.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需经村委(社区)认定并经过“四议两公开”后,且房屋安置面积(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1.44)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房屋安置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安置房超购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置。
3.选房方式:根据提交腾空验收申请书,按照《房屋腾空验收单》先后顺序综合排序选房。
4.安置房楼层无价格差别。
5.被征收人所选择的房屋面积超出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按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住房安置,最多可安置240m2,安置价1200元/m2,超出10m2以内的(包括10m2)按成本价购买,10m2以上按市场价购买。房屋置换低于1:1的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6.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面积的,差额面积给予安置对象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2200元/m2。旧房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交出房屋的,不足部分缴纳1200元/m2享受安置(包含首次维修基金65元/m2);超过规定时间的缴纳1500元/m2享受安置。
7.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土地等证书一并缴回,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交回的证书自动作废。
8.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不涉及交税事项,可凭拆迁补偿协议办理。如再行转让,需缴纳契税、交易税等费用。
9.家庭出生2个及2个以上男孩,只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最高安置不得超过360m2;有两处及以上合法宅基地,且家中男孩均未婚的,享受安置最高不得超过360m2,合法建筑按补偿政策执行。
家中有老人的被征收户(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除正常安置外,可按照3000元/m2的价格最多再购买120m2的安置房。
10.一父多子(两个及以上男孩),且只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征收户,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安置。
1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男孩都不满18周岁的被征收户,允许其在正常安置外,可按照3500元/m2的价格购买120m2的安置房。
2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一个男孩满18周岁的被征收户,允许其在正常安置外,可按照2500元/m2的价格购买120m2的安置房。
3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两个以上男孩满18周岁的被征收户,允许其在正常安置外,可按照3000 元/m2的价格购买240m2的安置房。
11.被征收户家庭为一父二子及以上男孩,且宅基地面积达到0.5亩及以上其他没有宅基地的,或被征收户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安置。
1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男孩都不满18周岁的被征收户,只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25亩进行正常安置。另可再按照3000元/m2的价格购买120m2的安置房。
2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一个男孩满18周岁(没有结婚证)的被征收户,只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25亩进行正常安置。另可再按照1200元/m2的价格购买120m2的安置房。
3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两个以上男孩满18周岁(没有结婚证)的被征收户,只认定一处合法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25亩进行正常安置。另可再按照1200元/m2的价格购买240m2的安置房。
12.被征收户家庭为一父二子及以上男孩,且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小于0.5亩),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安置。
1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一个男孩结婚的被征收户,按照不超过0.25亩进行正常安置。另可再按照1200元/m2的价格购买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2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三个男孩及以上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户有两个男孩结婚),按照不超过0.25亩进行正常安置。另可再按照1200元/m2的价格购买240m2的安置房。
13.“多女户”女儿均外嫁,父母户口在本村(社区),并拥有合法宅基地,女儿户口都在外地的,女儿与父母共同享受240m2安置;父母不在世的不享受安置,房屋按照评估报告据实按补偿政策执行,正常享受各项奖励。
14.“多女户”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形成居住事实的,姊妹数人中只能有一人随女方父母共同安置,正常享受各项奖励。
15.凡有本村(社区)户籍,调地时分有责任田的出嫁女,在本村有独立住房且长期居住,夫妻双方及子女户籍均在本村(社区),男方在原居住地范围内没有享受过正常安置的,夫妻双方及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子女按人均40m2进行安置,安置最高不得超过120m2(本次安置与以后男方安置挂钩)。如果夫妻双方有合法宅基地,正常安置。
16.离婚后双方户籍仍在本村(社区)的,按一户共同享受正常安置。
17.四世同堂且三代单传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可另享受一套120m2安置房。
18.不是本村村民,个人买卖的被征收房屋,2004年之前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超出0.25亩的部分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同时,给予最大不超过0.25亩土地面积乘以1.44的安置指标补偿(最高不超过240m2),安置指标房屋需被征收户按3500元/m2的价格进行购买。2005年-2008年期间建设的(依据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拍图),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0. 25亩以外的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同时,给予最大不超过0.25亩土地面积乘以1.44折半的安置指标补偿(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指标房屋需被征收户按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2009 年-2016年期间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2017年1月-2021年8月期间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现状房屋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面积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2021年8月以后的自建房一律不予补偿。
19.个人拥有合法宅基地经批准的按上述补偿标准执行,未经批准的按照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300元/m2、400元/m2、500元/m2(简易钢架300元/m2、砖混结构400元/m2、框架结构500元/m2)的救济性补偿,2017年1月之后建设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200元/m2、300元/m2、400元/m2(简易钢架200元/m2、砖混结构300元/m2、框架结构400元/m2)的救济性补偿;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再给予救济性补偿。
20.对于经过批准未集中供养的特困户,每户给予60m2的安置房,其原有居住房屋低于60m2(含60m2)的不予补偿,高于60m2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给与补偿。
(二)安置补偿标准
1.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应享受安置面积以内的房屋,按照1:1置换原则进行安置,置换房屋评估单价1200元/m2,差额部分货币找补。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按规定时间完成拆迁的,差额面积缴纳1200元/m2享受安置,正常享受各项补助奖励。
2.为遏制“两违”行为,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宅,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缴纳1800元/m2,可享受宅基地面积乘以1.44容积率面积(最高不超过240m2),超出部分按市场价。
(三)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240m2以内的房屋,按2000元/m2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小于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房屋,不足部分补助1000元/m2。超出240m2以外的面积,以2013年9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前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500元/m2、砖混结构不超过700元/m2;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m2、砖混结构不超过600元/m2;彩钢临时房在合法宅基地上的按不超过150元/m2进行补偿。
2.宅基地货币补偿。符合安置政策的,其宅基证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四)“两违”处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认真甄别,严格把关,凡属“两违”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太康县“两违”治理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被认定的违法建筑,不给予安置。本人积极主动拆除的,按现状给予适当救济性补偿,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无偿拆除。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不属于合法宅基地但地上有建筑物的,2017年1月之前建设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300元/m2、400元/m2、500元/m2(简易钢架300元/m2、砖混结构400元/m2、框架结构500元/m2)的救济性补偿,2017年1月-2021年7月建设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200元/m2、300元/m2、400元/m2(简易钢架200元/m2、砖混结构300元/m2、框架结构400元/m2)的救济性补偿;不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再给予救济性补偿。2021年8月之后建设的不予补偿。
十、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过渡费。按实际拆迁面积最高不超过240m2给予每月6元/m2补助(每户每月不能低于400元),现房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补助;期房以三十个月为限,一次性发放十二个月的补助,剩余补助到期后发放;如不能如期交房,按实际交房时间支付过渡期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对合法建筑面积240m2以内,一次性补助10元/m2。
(三)时间鼓励奖。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200元/m2的奖励;在搬迁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100元/m2的奖励。超过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四)组团鼓励奖。在征收项目区域内,10户为一个组团(可以自由结合),在规定期限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五)高龄人群补助。截止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年满70周岁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居民,过渡期间发放老年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居民,过渡期间发放老年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六)针对“一宅两院”中主房分离、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两院享受时间奖和组团奖;“一宅两院”主房连体的,按一院享受时间奖和组团奖。
(七)对一户多宅、多房,形成居住事实、按时腾空房屋、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以独立院落为单位,享受时间奖、组团奖和搬迁补助费。
(八)半拆户和要求全部拆除的半拆户,除只征收配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外,其它补偿政策同全拆户。
半拆户此处剩余合法产权面积如再次被征收时可继续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安置面积小于50m2(含50m2)只享受货币安置的,此处剩余合法产权面积如再次被征收时,愿意全部实行房屋安置的,将原货币补偿款与再次征收补偿款相互补齐差价后,可按照全拆户的房屋安置政策执行。
不符合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认定的房屋仅需拆除的部分,只按评估价补偿,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九)空宅户不享受任何政策性补助。
十一、关于个人开发建设不完全产权的处理意见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不完全产权房是指未取得或未完全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个人开发建设、建筑面积明显高于家庭居住需求、已售或待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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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宗地一:银城路东侧、规划县前街路两侧
宗地二: 银城路西侧、规划县前街路南侧
宗地三:未来路西侧、八里庙村东侧
法律依据:《太康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一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城关回族鲁庄社区居委会、赵庄社区居委会、毛庄镇毛庄村委会、刘化匠村委会、大刘庄村委会、后凡村委会、黄郭村委会、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前王村委会、五坝口村委会、大许寨镇陈楼村委会。
法律分析:
宗地一:银城路东侧、规划县前街路两侧
宗地二: 银城路西侧、规划县前街路南侧
宗地三:未来路西侧、八里庙村东侧
法律依据:
《太康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一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城关回族鲁庄社区居委会、赵庄社区居委会、毛庄镇毛庄村委会、刘化匠村委会、大刘庄村委会、后凡村委会、黄郭村委会、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前王村委会、五坝口村委会、大许寨镇陈楼村委会。
拆迁补偿 是指 拆迁 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这就是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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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美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