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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未支付 案例",拆迁补偿款如何保证支付到位、无遗漏: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9 16:53: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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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未支付 案例 ",拆迁补偿款如何保证支付到位、无遗漏,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支付到位、无遗漏,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支付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支付或不到位的情况及时予以查处。同时,被拆迁人也

“拆迁补偿 未支付 案例",拆迁补偿款如何保证支付到位、无遗漏: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拆迁补偿 未支付 案例",拆迁补偿款如何保证支付到位、无遗漏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支付到位、无遗漏,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支付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支付或不到位的情况及时予以查处。同时,被拆迁人也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对依法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给予补偿。

2.《拆迁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有未支付或者不到位的情况。

3.《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方便地向社会公开。

二、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要先进行补偿后进行拆迁的,如果房屋补偿不到位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拆迁。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要先进行补偿后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二、住宅房屋所有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1、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2、拆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3、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除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款未到位,相关部门为何不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拆迁方未能提供拆迁款,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方未能提供拆迁款,则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拓展延伸

拆迁款发放流程

(一)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二)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三)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四)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结语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产权置换有两种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方应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搬迁期限和搬迁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拆迁补偿款不到位要怎么办?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要先进行补偿后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没给补偿款怎么办

拆迁后未支付补偿,被拆迁人有如下解决办法:

一、如果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征收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1)如果对方欠款,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划拨拆迁补偿款;

(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征收人可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经复议后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因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为:

1)直接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作出该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拆迁补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拆迁人起诉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房屋拆迁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告。

二、被征收部门谈不到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当拆迁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遭遇强拆,则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律师解析:

可以。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股份公司总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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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 未支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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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黛可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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