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拆迁补偿规定,浦江县农村房屋原拆原建政策,浦江县农村房屋原拆原建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原拆原建的原则农村村民在修建新房时,必须遵循“拆旧建新”的原则,即旧房需要被拆除。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避免一户多宅的情况出现
浦江县农村房屋原拆原建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原拆原建的原则
农村村民在修建新房时,必须遵循“拆旧建新”的原则,即旧房需要被拆除。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避免一户多宅的情况出现。
二、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浦江县,村民应依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若需占用农用地,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危房与无主房屋的处理
对于因家庭贫困无力修建导致成为危房的老房,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以帮助农民对危房进行加固或重新修建新房。
对于因一户多宅或房屋长期闲置荒芜而出现的危房,以及因家庭成员去世或户口迁出等问题导致的无主房屋,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四、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浦江县农村房屋原拆原建的政策要求村民在修建新房时遵循“拆旧建新”原则,并确保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审批手续的合规性。
法律分析:根据沪〔闵〕拟征地告[2016]第085号文件,浦江镇为民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位置:东至规划红线、南至中心河、西至用地红线、北至1-3-1地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闵行区浦江镇村庄体系规划闵行区浦江镇道路系统规划闵行区浦江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闵行区浦江镇景观系统规划闵行区浦江镇交通规划浦江镇,闵行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浦江镇,闵行区土地利用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浦江黄宅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面积、房龄、房屋性质等情况确定,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两种形式。
浦江黄宅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屋面积、房龄、房屋性质等情况确定。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核算,当地政府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安置补偿则包括新房安置、公寓、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多种形式,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在具体计算上,浦江黄宅拆迁补偿标准的货币补偿由基础补偿、过渡期补偿、搬迁补助、困难补助等多项内容组成。例如,对于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住宅的房屋,在2016年的标准中,基础补偿为每平方米8100元人民币。安置补偿则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房屋面积较大的被拆迁户可以选择新房安置,而面积较小的被拆迁户可能更适合选择商业用房或公寓等。
浦江黄宅拆迁补偿标准中,关于房龄和房屋性质这两个因素具体如何计算?浦江黄宅拆迁补偿标准中,房龄通常指房屋建造年限,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限分别设定相应的货币补偿标准;房屋性质则包括住宅、商用、工业用房等,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也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区分。具体计算方式可参考当地政府相关文件和规定。
浦江黄宅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执行,确保被拆迁人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应当以货币补偿为主,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补偿,但是必须得到被征收人同意。
法律分析:
目前尚未有关于浦江镇拆迁的规划。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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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浦江县拆迁补偿规定,浦江县拆迁政策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卞佳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