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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拆迁补偿规定,广东河源征地最新补偿规定: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8 12:36:2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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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拆迁补偿规定,广东河源征地最新补偿规定,法律分析: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源规划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

广东省河源拆迁补偿规定,广东河源征地最新补偿规定: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广东省河源拆迁补偿规定,广东河源征地最新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源规划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河源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们大家肯定都遇到过或者是在我们身边肯定发生过征地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的征地的情况非常的多,征地的案例在我们国家发生的也有很多。对于征地一般各地区都是有发生的,征地在我们国家规定当中是有补偿的标准的。那么河源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

据悉,征地补偿指导标准是以一定行政管理辖区为单位的区域征地补偿指导价,是征地单位制定具体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体系。

《补偿标准》针对范围和类型

《补偿标准》对市区(包括源城区行政区及江东新区管辖的古竹镇、临江镇)耕地、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非农建设用地、苗圃、花木场的征地补偿的指导标准作了规定,对征地中常见果木、竹木按照不同的规格作了补偿标准规定,坟墓则按照自行迁移和统一安置两种方式分别作了补偿标准规定。

同时,对难以形成统一补偿标准,需个案处理的征收项目明确可采用中介机构评估后协商解决。

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据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新的补偿标准较2011年相比整体提高了54.42%,耕地、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高于2011年标准,升幅分别为62.61%、68.52%、46.12%、10.39%、66.05%、72.84%;古竹镇、临江镇整体提高了93.56%、113.30%,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升幅为74.71%—132.17%。

河源市此次修订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剔除青苗补偿费后)均高于省级相对应级别、相应地类的征地保护补偿标准,其中源城区耕地、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高出幅度在10.00%至25.12%之间;古竹镇、临江镇各地类高出省级保护标准,幅度在10.00%至41.09%之间。

同时,结合近年工作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市区常见果木、竹木的种类和补偿标准。

此外,修订调整后的坟墓补偿标准与2011年的补偿标准相比也有较大幅度提升。

通过此次修订调整,河源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与征地工作实际能较好吻合,有利于发挥其对征地工作的指导性和参考性作用,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规范征地补偿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广东省土地征收及补偿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


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


征收与征用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不同之处。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征收和征用存在如下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用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能适用,而征收则不以紧急需要为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进行征收。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


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则是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收的对象仅为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为动产和不动产。


(三)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其客体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附着于所有权之上的其他权利,征收后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而征用的目的仅在于获得征用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并不导致征用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在紧急状态消除后,国家应当将所征用财产返还给权利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例如:城市房屋拆迁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收回,这属于征收;而在紧急状态下,如为了防洪,临时征用公民房屋的,在防洪结束后应将房屋予以返还。


(四)适用的补偿不同


由于征收需要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征用仅为对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因此两者的补偿标准自不相同。国家在征收时,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如导致房屋拆迁的,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导致农用地收回的,应当保障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在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后没有毁损、灭失的,应当返还原物,并就该物的使用费进行补偿,该补偿自然远远低于对财产所有权的补偿。当然,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中被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按照该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6、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五、广东河源征地最新补偿规定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源规划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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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东省河源拆迁补偿规定,河源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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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妍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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