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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门头房拆迁补偿规定,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8 11:22:3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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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门头房拆迁补偿规定,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可能存在的补助和奖励。这些标准都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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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门头房拆迁补偿规定,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

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可能存在的补助和奖励。这些标准都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来制定的。具体的补偿金额,如房屋价值,将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

以下是详细的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分析: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的补偿是基于被拆迁的门头房的市场价值。通常,补偿的金额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确定,并且这个价格是由专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如果对评估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的补偿主要是因为拆迁导致的商户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有所不同。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于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这部分的补偿可能会根据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损失来确定。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有所不同,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上是关于门头房拆迁补偿标准的一般性解答,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面临拆迁,建议详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二、门头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商铺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赔偿。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要求赔偿安置费、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营运损失费。解除租赁关系的双方可要求赔偿替代租房的租金价差损失费、房屋装修费。被拆迁人应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商铺拆迁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赔偿,出租人应支付补偿款给承租人。若出租人不支付补偿款,承租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执行。

法律分析

租的店面拆迁能申请赔偿。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赔偿安置费、搬迁费、家电移机损失费与营运损失费,双方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赔偿替代租房的租金价差损失费、房屋装修费费。

被拆迁人的权益: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商铺拆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赔偿处理的,特别是出租人不将补偿款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有关情况也可以协商来进行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也是可以签订合同来执行的。

结语

商铺拆迁涉及到租赁关系的解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申请赔偿来解决争议。被拆迁人在此过程中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活动中应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公开信息并充分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有参与权,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同时,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为复议和审查的证据。商铺拆迁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赔偿处理,若出租人未支付补偿款给承租人,承租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也可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拆商铺门头补偿标准

商业门面拆迁补偿标准是要根据商业门面具体的拆迁的情况来确定的。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是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等补偿费用。


商业门面拆迁补偿标准:


1、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回迁。


二、门面拆迁补偿内容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随着我国的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广,拆迁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都陆续凸显出来。不管是什么样的情况或是问题,都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因此尽可能多的了解拆迁的规定更有利于被拆迁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门面拆迁补偿标准参考如下:


1、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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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岛市门头房拆迁补偿规定,青岛门头房出租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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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同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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