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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拆迁补偿规定,呼和浩特城市规划 法律问题: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7 15:20: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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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拆迁补偿规定,呼和浩特城市规划 法律问题: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锡林浩特拆迁补偿规定,呼和浩特城市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规划呼和浩特1个类大型城市,包头、赤峰、鄂尔多斯3个类大型城市,乌兰察布、通辽、乌海3个中等城市。巴彦淖尔、呼伦贝尔、乌兰浩特、锡林浩特、满洲里5个型小城市,霍林郭勒、二连浩特、丰镇、根河、额尔古纳、牙克石、扎兰屯、阿尔山、巴彦浩特9个类小型城市,67个中心城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呼和浩特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17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北方沿边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176.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5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1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呼和浩特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呼和浩特城市规划

法律分析:规划呼和浩特1个类大型城市,包头、赤峰、鄂尔多斯3个类大型城市,乌兰察布、通辽、乌海3个中等城市。巴彦淖尔、呼伦贝尔、乌兰浩特、锡林浩特、满洲里5个型小城市,霍林郭勒、二连浩特、丰镇、根河、额尔古纳、牙克石、扎兰屯、阿尔山、巴彦浩特9个类小型城市,67个中心城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呼和浩特2021年规划征地

法律分析: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四至为海拉尔西街以南、攸攸板村自然路以西、攸攸板村民住宅以北、奔驰4S店以东。

二、土地现状、面积

该项目申请征收土地总面积0.0821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为攸攸板村集体土地0.082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821公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五、呼和浩特大黑河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大黑河的提升改造继续向东延伸,尤其在春季种下了大量新树苗。6月14日,记者沿着大黑河向东走访,来到正在进行提升改造的绿化带旁,只见成活的树苗排排挺立,已经遮住了过去的沙土地面。记者通过航拍机拍摄发现,河道两岸的绿化工作同步推进,现在已是满眼的新绿。而这也正是铺设未来好生态的颜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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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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