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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6大规定,农村房屋拆迁“6不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6 14:45:3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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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6大规定,农村房屋拆迁“6不准”,随着我们国家脱贫攻坚的顺利进行,现如今很多农村村民都搬到城市里居住,农村的老房子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拆迁,也是赶上政策红利的好时候了。虽说绝大部分地区农村拆迁不至于一夜暴富,但也能基本让农民的生活水平

拆迁补偿6大规定,农村房屋拆迁“6不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拆迁补偿6大规定,农村房屋拆迁“6不准”

随着我们国家脱贫攻坚的顺利进行,现如今很多农村村民都搬到城市里居住,农村的老房子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拆迁,也是赶上政策红利的好时候了。虽说绝大部分地区农村拆迁不至于一夜暴富,但也能基本让农民的生活水平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过上更好的日子。


      2022年农村拆迁也有新变化,"6不准"原则将得到有效实施,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也相应得到了保障,虽然说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没有了经济来源,但是社保和失地保险等补偿也让这部分农民能够继续生活下去。接下来律师带大家了解农村拆迁有哪些"不准"。


      1、不准无公告进行农村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法律规定征收农村土地要先进行预公告,调查土地现状,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不准无方案进行拆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让每一位农村的被征收人亲眼看到,切实了解自身征收情况、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等,防止少补、漏补。


      3、不准用多年(一般指超过三年)之前的价格来征收现在的房屋和土地


      我们都知道农村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的,区片综合地价每三年调整一次,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4、不准因其他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这里的公共利益指的是: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5、不准未批先征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批准,具体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不准压榨农村拆迁补偿款


      征收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二、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如下: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房子拆迁规定

法律分析:

农村房子拆迁标准是: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农村房屋拆迁有什么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程序如下:1、征地补偿方案获得批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涉及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内容;3、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五、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

法律分析:

一般规定: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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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6大规定,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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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俊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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