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贤镇兴浦村拆迁赔款多少,原绍兴县人民政府印发绍县政(2003)16号文件,名为《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县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原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府办(2003)26号文件,名为《绍兴县人民政府办
原绍兴县人民政府印发绍县政(2003)16号文件,名为《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县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原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府办(2003)26号文件,名为《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柯桥至袍江快速干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25日,中共原绍兴县齐贤镇委员会印发齐党字(2003)51号文件,名为《关于兴浦村(柯袍快速干线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意见》。上述文件对柯袍线快速干线工厂拆迁提出相关意见,其中齐党字(2003)51号文件中规定柯袍快速干线工程实行“安置土地原则上实行同面积置换”,县府办(2003)26号文件中规定“被拆迁户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易地新建安置用地的土地指标在县政府及开发区计划指标内解决,被拆迁户原宅基地不再补偿”等。
2015年9月25日,柯桥区齐贤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之子金国海书面回复《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载明“柯桥至袍江快速干线工程于2003年开始实施,该项目拆迁安置以易地安置为主,拆迁人为被告,由其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原审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讼争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法律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是因为这些合同是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合同。
所以,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的权利。关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_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分别作了规定;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礼贤镇要拆7个村,礼贤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部,东临河北省廊坊市,南接河北省廊坊市,西靠榆垡镇,北接庞各庄镇、魏善庄镇。规划建设用地为15。05平方公里,其中镇区建设用地为17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礼贤镇要拆7个村,礼贤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部,东临河北省廊坊市,南接河北省廊坊市,西靠榆垡镇,北接庞各庄镇、魏善庄镇。规划建设用地为15。05平方公里,其中镇区建设用地为17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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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齐贤镇兴浦村拆迁赔款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