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新政策解读,北京住房新政策主要涉及购房资格、贷款政策以及住房用地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对北京住房新政策的详细解读:一、购房资格政策京籍家庭购房资格: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单身京籍家庭
北京住房新政策主要涉及购房资格、贷款政策以及住房用地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对北京住房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购房资格政策
京籍家庭购房资格:
已婚京籍家庭(除通州外),无房的可购买两套住房,已有1套住房的可再购买1套。
单身京籍家庭(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家庭),在京无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
想在通州买房的京籍家庭,需满足额外条件,如落户通州3年(含)以上或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等。
非京籍家庭购房资格:
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若想在通州区购买房屋,还必须符合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的要求。
港澳台侨及外籍家庭购房资格:
港澳台侨家庭:在京无房且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可购买1套住房。
外籍家庭:持有工作类或记者类签证在境内工作且无房的外籍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二、贷款政策
在北京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有1套住房且房贷未结清的,再次贷款购买二套房时,利率最低上浮10%。
三、住房用地管理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政策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
综上所述,北京住房新政策在购房资格、贷款政策以及住房用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自身具备购房资格并合理规划贷款方案。
北京市租房补贴政策2022如下: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材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2015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有什么内容?(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5.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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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住房新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