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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6 12:39: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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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办法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

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办法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办法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5、市城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1、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房屋征收范围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三、菏泽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菏泽市2019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可知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课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四、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定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择。

第七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八条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过小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九条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观场监督。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山东省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一、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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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菏泽市拆迁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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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安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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