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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离婚分得一套房,遗忘长达23年!成了六旬老太后上门认领,同居十五年,老太争遗产: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02:44: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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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离婚分得一套房,遗忘长达23年!成了六旬老太后上门认领,江西一女子离婚后远走他乡,多年后想起过户名下房产,却发现房产证上还有前夫名字,且房号与判决书不一致。无助之际,她求助法院。女子能够顺利过户吗?案件回顾在江西鹰潭的一条老街深处,

江西女子离婚分得一套房,遗忘长达23年!成了六旬老太后上门认领,同居十五年,老太争遗产: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江西女子离婚分得一套房,遗忘长达23年!成了六旬老太后上门认领

江西一女子离婚后远走他乡,多年后想起过户名下房产,却发现房产证上还有前夫名字,且房号与判决书不一致。无助之际,她求助法院。女子能够顺利过户吗?案件回顾在江西鹰潭的一条老街深处,吴女士坐在那间昏暗的老屋里,手中的房产证像一块沉重的石头,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她的目光落在房产证上那两个熟悉的名字上,心中涌起一股复杂的情绪。(文中均为化名)这所房子,曾是吴女士与前夫共筑的温馨小窝。他们在这里度过了无数个甜蜜的夜晚,也在这里经历了无数次的争吵与和解。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逐渐消磨,最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2001年,离婚后的吴女士心如死灰。她失去了丈夫和女儿的陪伴,仿佛整个世界都崩塌了。那时的她,对未来充满了绝望,于是选择了远走他乡,逃离这个充满回忆的地方。在外漂泊的日子里,吴女士渐渐走出了伤痛,开始了新的生活。然而,随着年岁的增长,她越来越想念家乡,想念那所曾经的家。于是,她决定回到鹰潭,重新面对过去。当她再次踏入那所房子时,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情感。她环顾四周,仿佛还能感受到前夫和女儿的气息。当她想要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却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房产证上依然写着她和前夫的名字,而且离婚判决书上的房号与实际房号不一致。这些年,她与前夫及女儿早已失去了联系,她不知道该如何找到他们协助过户。这让她感到既无助又迷茫。吴女士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她来到了法院,向法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法官耐心地听完她的故事后,表示会尽力帮助她解决问题。法官开始调查案件的相关情况,与吴女士的前夫及女儿取得联系。然而,他们都已经有了新的生活,对过去的房子并不关心。这让吴女士感到十分失落。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吴女士要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确保房产证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房产证上的信息对于吴女士来说至关重要。在调查过程中,法官们发现离婚判决书上的房号与实际房号不一致的情况。他们深知,这一笔误可能会给吴女士的过户之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于是,他们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通过下达裁定书的方式,对原判决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这一决定,让吴女士看到了希望。她感激涕零,对法官们的帮助表示由衷的感谢。在法院的帮助下,吴女士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重新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案件反思生活中有些事情,看似平常,但稍不注意就可能引发大问题。就像这房子,本来是女子离婚后应得的财产,可因为一时的疏忽,差点就失去了。幸好最后有法律的保护,让她能够顺利找回自己的房子。总的来说,这个案子虽然有些离奇,但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启示。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同时,也要相信法律的力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我们才能过上更加安心、稳定的生活。【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故事改编,文章案例过程、图片都来源于网络,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如涉及案件版权或者人物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

二、浙江夫妻离婚,价值1200万的别墅女子占99%,男子占1%,合理吗?

在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因此,女方占有99%的别墅价值而男方只占有1%,可能不太合理。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子女抚养需要、双方的财务状况、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如果女方能证明自己对财产有更大的贡献或者有其他合理的原因,比如子女主要由女方抚养,法院可能会判决她获得更大的份额。

在具体的夫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婚姻期间的财产获得方式,如是否共同投入资金购买房产等;

2、 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财产状况;

3、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和付出,包括家庭责任承担、子女抚养等;

4、 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的协商意愿。

综上所述:在浙江省,夫妻离婚时对1200万别墅的分配,女子获得99%的份额,男子获得1%的份额,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分配结果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同居十五年,老太争遗产

付老太、曹老汉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1997年1月同居生活,两人主要靠收废品维持生计。曹老汉与他的四子一女自1990年以后就分家另过,但曹老汉与子女对他的两间半房屋、承包地及他的生活费、口粮供应等问题有约定。

2012年10月,曹老汉患病住院,他就把20000元存款交给子女,嘱咐子女钱是支付他医疗费以及办理后事的。同年11月底曹老汉去世,子女们将20000元支付医疗费后,剩余钱用于办理曹老汉丧事,不足部分儿子们进行了分摊,付老太没有参加曹老汉的丧葬事宜。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付老太与曹老汉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期间两人没有与曹老汉的五个子女共同生活过,付老太没有对曹老汉的五个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双方之间不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付老太不在曹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付老太与曹老汉同居生活15年,照顾曹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与曹老汉的子女们相比更多的给予曹曹老汉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关爱,为平衡利益关系,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依法判处曹老汉的五个子女给予付老太五年的生活补偿费20731元。一审宣判后,曹老汉的五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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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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