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黑车女司机遭强奸,刑法规定强奸判几年,法律分析:强奸罪判刑最轻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要从重处罚。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强奸罪判刑最轻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要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照法律规定,强奸罪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公开审理,但不是不开庭。强奸罪一般涉及到个人隐私,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一般都是直接不公开审理的,这样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一些隐私行为,被害人有权申请公开,但法院也不会批准。即便被害人不怕公开个人隐私,也会考虑到社会民情、道德风尚方面的影响。强奸罪是可以公开审判,也可以不公开审判,具体在审判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申请或是由法院来决定。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公开审判或是强奸罪怎么样进行审判等,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强奸罪的这个时候开庭审理是必须的,只是说不会公开进行审理而已,因为强奸罪涉及到一些比较私人的问题,这个一般不允许其他人进行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刑法规定强奸判几年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条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案情介绍]
因不安于现状,龚某和王某辞职后,在某出租房内密谋抢劫黑车司机谋取钱财,并为此准备电棍、刀具等作案工具。经多次踩点,二人确定在海淀区四季青南辛庄附近从事黑车拉活生意的女性司机曹某为作案目标。
2017年3月9日11时许,龚某和王某搭乘曹某的黑车,途中王某佯称晕车呕吐,成功欺骗曹某停车后,二人持准备好的布套套住曹某头部,同时将其手脚捆绑,持电棍电击身体,后在曹某身上翻找出苹果6手机、现金百余元及银行卡、证件等物据为己有。
得手后,王某在轿车后座将曹某强奸。因抢得钱款较少,龚某、王某又强迫曹某以谎称驾车撞人需要就医赔偿为由,向其索要汇款3000元。未果后,两嫌疑人丢弃车辆逃离现场,后曹某报警。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假冒治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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