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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娜与吴三妮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被告翁某2继承纠纷一案成功使其获得三分之二遗产份额: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15:38:1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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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娜与吴三妮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女,1999年农历11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娥,又名周交娥,女,1965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牛*营,郏县王集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三妮,女,1919

张瑞娜与吴三妮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代理被告翁某2继承纠纷一案成功使其获得三分之二遗产份额: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张瑞娜与吴三妮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女,1999年农历11月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娥,又名周交娥,女,1965年10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营,郏县王集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三妮,女,1919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乐,男,1941年1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男,1940年1月22日生。

上诉人张*娜与被上诉人吴三妮、张*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郏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张*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1日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张*娜系被告吴三妮之孙女,系被告张*安之侄女。吴三妮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张××,次子张丙志均己去世,吴三妮跟随三子张*安生活(张*安未婚)。张丙志生前与前妻生育二女一子,儿子张××随张丙志生活。十几年前家中建北屋瓦房三间,由张丙志之子××张结婚居住至死亡。张丙志与原告之母周*娥于1998年农历11月同居生活,1999年农历11月4日生育女儿张*娜,后双方外出务工6年,回来后便一直居住在这三间房屋中,并建有东屋石棉瓦房一间,南屋石棉瓦大门两间。2008年农历1月28日,张丙志因患病写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死后,女儿小、无人管我的这三间房子和两个人的土地归女儿张*娜所有,任何人不能强占,特立此据。立据人:张丙志(印章)证人**娥张××2008年农历正月28日”。2008年农历2月12日张丙志因病去世,不久周*娥带原告张*娜离开家中,二被告以原告离开为由,将大门及三间房屋门锁更换,不允许原告居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其父所留遗产瓦房三间。诉讼中,双方陈述一致,所建造的北屋瓦房三间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之母周*娥称与张丙志同居前,该三间房屋由张丙志出资建造,同居后虽然分家未涉及该房屋,但房屋应属于张丙志的财产。对此被告吴三妮则称:三间房屋是和三子张*安出资给张丙志之子张*伟所建造,张丙志未出资,允许他居住,但我们没有分家,该三间房屋不属于张丙志的财产。

原审认为: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公民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但无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他人的财产。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虽提供有其父张丙志的遗嘱一份,但遗嘱中所涉及的三间房屋是否属于张丙志的个人财产,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供对家庭财产析产的相关证据,而张丙志生前虽在该房屋居住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张丙志的个人则产,现被告又提出异议,故该三间瓦房的产权无法确定。原告的主张不符合遗嘱继承的规定,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娜负担。

二、遗产管理人|张雨梅律师

遗产管理人|张雨梅律师

三、代理被告翁某2继承纠纷一案成功使其获得三分之二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一套,暂计150000元,确认李某某享有66.67%的产权份额,翁某1、翁某2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翁某1、翁某2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娈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李某某对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产享有66.7%的份额。事实和理由: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是李某某与翁某某婚后购买的房改房,领取房产证时间是2006年6月5日,该房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某与翁某某属再婚,翁某某与前妻黄某某生育翁某1、翁某2二人。李某某与翁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8月7日翁某某因病去世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屋应先分割出50%份额归李某某所有,另50%份额则属于翁某某的遗产,因翁某某未留下遗嘱,由李某某、翁某1、翁某2各继承三分之一,即16.6%。翁某2找到我,告知翁某1已把案涉房产继承权转给自己,该房产属于其父亲翁某某与李某某婚后购买,但由于属于房改房,自己父亲翁某某此前已经符合购房条件,也实际居住,大部分购房款还是父亲翁某某婚前财产支付,自己享有三分之二份额,现李某某来主张分割遗产66.7%。

★庭审答辩:一、案涉房产由翁某某享有所有权,李某某无权主张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以及第七条 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四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之规定,翁某某父亲翁某某于2010年自书一份《遗嘱》,内容有提及案涉房产所有权归翁某2所有,因翁某某父亲文化水平不高,所以遗嘱中到处可见错别字,但对于遗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清楚。此前翁某2不知道有遗嘱的存在,在翁某2父亲翁某某生前生病最严重时候在翁某2家住的那段时间,有跟翁某2提到遗嘱的事情,翁某2根据父亲翁某某的提示找到了该份遗嘱,当时刚好拍了张照片存在手机,然后将遗嘱放回原处。在父亲翁某某过世后,翁某2怎么也找不到该份遗嘱,李某某事先将该份遗嘱藏匿,后面李某某拿出翁某2父亲翁某某遗嘱,当着翁某2的面撕毁。翁某2父亲翁某某生前有订立遗嘱,遗嘱明确案涉房产所有权归翁某2所有,况且李某某有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其已丧失继承权,无权主张分割案涉房产。

二、案涉房产属于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购房款实际由翁某2支付,被告翁某1明确表明将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遗赠给翁某2,即使要分割,李某某应得的份额应低于1/3

翁某2父亲翁某某2004年10月就已符合购买案涉房产的资格,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产,水电、煤气都是翁某2父亲翁某某在缴纳。李某某和翁某2父亲翁某某是2005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2月25日,翁某2父亲翁某某申请购买案涉房产,《三明市区个人购房申请表》、《三明市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均显示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连续工龄13年,而李某某那时没有工作,工龄是0。翁某2在婚前就已符合购买案涉房产的资格,只是在婚后才去申请购买案涉房产,所以申请购房的材料上会体现李某某的名字,购买房改房只有符合条件的三化职工才可以申请。而翁某2父亲翁某某2004年10月就符合了购买案涉房改房的条件,而且,购房票据上只有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名字,载明翁某某占案涉房产全部产权比例100%,就连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翁某某的名字。因此,案涉房产属于翁某2父亲翁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案涉房产时翁某2父亲是没有钱的,那时候李某某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翁某2就替父亲翁某某支付了购买案涉房产的购房款18692.32元,翁某某购买案涉房产的钱款实际由翁某某支付,翁某某父亲翁某某就将所有购房票据交由翁某2保管。2019年5月24日,被告翁某1及其妻子林某向翁某2出具一份《说明》,载明将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依照父亲翁某某的生前遗嘱遗赠给翁某2。因此,即使李某某要分割案涉房产,其可分得的份额应低于1/3。

综上所述,翁某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明由翁某2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李某某撕毁遗嘱的行为使其丧失继承权。案涉房产属于翁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所有购房款均由翁某2支付,被告翁某1将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遗赠给翁某2,即使李某某要主张分割案涉房产,其应得的份额应低于1/3。

★法院判决: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房产(明房权证字第某某号),由李某某继承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翁某2继承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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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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