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债辟谣】政府回购安置房是隐债? 居民动迁费买的不算?,近期主管部门发布了对于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给予处罚的信息,于是乎,坊间对于违规举债判断就又出现新的谣言了,而且越传越乱:政府回购的安置房是隐性债务,但把拆迁补偿发给被动迁居民去
近期主管部门发布了对于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给予处罚的信息,于是乎,坊间对于违规举债判断就又出现新的谣言了,而且越传越乱:政府回购的安置房是隐性债务,但把拆迁补偿发给被动迁居民去买回迁房就不是隐性债务了。
这个误解的产生原因,可能是来源于混淆了棚改建设、廉租房、保障房三种类型与回迁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廉租房、保障房是地方对于困难群体的民政保障措施,棚改建设内容也与此相关,其特点是投资肯定大于收入,差额部分需要财政负担,其工程竣工后如果不付款,自然就形成了隐性债务;回迁安置房是给被拆迁居民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是不是涉及隐性债务,要看购房时付款的时点。
一、判断标准关键在支付时点
我们都知道,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必然发生在穿透来看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中。
但是,一个区域的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每年都有几十几百亿,哪些是违规举债,哪些不是违规举债呢?这里面的关键点在于支付时点上,即,滞后支付的财政支出责任,必然属于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从将来时点来看,在还未支付时,还需要考证一下支付责任的必然性,是不是必须支付,或者按照我们这几年来强调的判断要点:支出责任和支出金额是不是固化或相对固化的。
地方财政、固化责任、滞后的支出责任,才必然属于违规举债。
二、按期付款安置房:不违规
一手交钱、一手收房,是天经地义的真理。交付回迁安置房时付款的行为,不是违规举债。我国几十年来,花了几十万亿,都是这么买房子,不是收房时付款,难道是还没有预售许可证时付款么?地方为了自己不违规,就让开发商违规么?
地方在进行回迁安置的相关安排时,不大可能正好就有可供回迁的房源,多数的情况,是就近就便地在附近选择,如果没有合适的,可以跟意向开发商协商采购,在未来的约定时点,由其提供回迁安置房。
另外,虽然对于回迁安置房的采购属性还有争议,但大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由于不属于公益性基础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因此,回迁安置房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三、滞后支付动迁款:违规
被拆迁居民用动迁补偿款购买回迁安置房,肯定不是违规举债。居民用什么钱购买任何东西都不是违规举债。因为我们所讨论的违规举债的债务主体,必须也只能是地方政府。
但是,如果地方政府发放的动迁补偿款,不是即时支付,而是滞后支付的,那就是违规举债了,无论随后居民用动迁款买了什么;特别是,当支付时点晚于土地招拍挂时点的情况下,那就不仅是违规举了债,而且还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
比如说,有些地方采取了所谓的“二级补偿一级”的做法,即,在土地出让进入二级开发之后,再用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支付一级开发所需的补偿资金的做法。
“二级补偿一级”的做法,违反了国土部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有关土地出让必备条件之一的“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的要求。
除了避免造成闲置土地,避免拖欠被拆迁人资金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等出发点之外,禁止“二级补偿一级”的初衷,是打破土地一级开发中搞“空手道”的杠杆无限大模式,限制土地一二级开发总量和速度,是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一项调控措施。
四、发放动迁款买回迁房?
发放动迁款和建设回迁房,是动迁补偿中的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的两种补偿形式,较多的情况下,这两种补偿形式是二选一的,不是既要货币补偿,还要实物安置,地方也不会做计划既支付了货币补偿款,然后再建设回迁安置房给同一个居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说某条规定要求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形式,就有可能先将动迁补偿款发给居民,然后在居民自愿的情况下,协助组织居民团购房屋,当然要事先约定好;反之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不常见。所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同一起来。
不过,一如既往的,违规举债的判定,跟选择哪种补偿形式没关系,唯一的标准是财政支付的时点,与对方的交付时点相比,是不是滞后了;或者,是不是必然(固化责任)会滞后支付。
五、隐债判断标准只有谷子地
判定违规举债,只有我们多次提到的“谷子地”原则。也即,造成了:
1.(GU)固化或相对固化的,
2.(ZHI)滞后的支出责任,而且这种支出责任,穿透来看必须是
3.(DI)地方财政终将承担的。
谷子地,是判断是否违规举债的唯一标准,其他如是否列预算、是否公益性、是否有收益、是否市场化、由谁来决策,等等都是干扰项,跟违规举债没一分钱关系,这是初学者必须要绕开的坑。
法律分析:拆迁过程中,平均每户拆迁户能分到两套房,很多人往往会空余出一套住房。与此同时,由于拆迁安置建设周期长,许多新增加的拆迁户又要腾仓很长时间才能分到房。为此,政府推出了安置房回购新政,以自愿参与的原则,对拆迁户多余的安置房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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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隐债辟谣】政府回购安置房是隐债? 居民动迁费买的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