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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元包庇案——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作假证明的认定,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量刑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19:20:0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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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元包庇案——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作假证明的认定,入库编号2023-04-1-298-00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键词刑事包庇罪伪证罪作假证明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陈某以重复报假账的方式分四次

王某元包庇案——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作假证明的认定,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量刑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王某元包庇案——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作假证明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3-04-1-298-00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刑事包庇罪伪证罪作假证明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陈某以重复报假账的方式分四次诈骗昆山阳羊服装有限公司共计187492元,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元在法院审理陈某诈骗案过程中,为帮助陈某获得从轻处罚,伪造了一份加盖昆山阳羊服装有限公司印章且用以证明陈某诈骗数额多算了7.1万余元的“情况说明”,并提交给法院。2018年4月26日,法院以陈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审判陈某诈骗一案时,未采信被告人王某元提交的“情况说明”。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元明知陈某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元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王某元主观上具有做假证明包庇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制作虚假的书面证明意图包庇陈某的行为,故对被告人王某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王某元的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元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元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元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作假证明包庇的最常见表现形式是帮助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但是作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减轻罪责,同样侵害了包庇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追诉活动,属于包庇罪的应有之义。本案被告人向法院提供的假“情况说明”,尽管不属于证明犯罪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假证明,但是其故意以此混淆视听,可能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让被犯罪人获得较大的从宽处罚并逃避应有的较重刑事责任,其行为危害性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具有同质性,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被法院及时发现,假“情况说明”亦未被法院采纳,没有造成法院对陈某错误裁判的实际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决被告人构成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1.作假证明包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既包括帮助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行为,也包括帮助犯罪分子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减轻罪责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掩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犯罪分子的行踪;可以是掩盖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是掩盖定罪事实,也可以是掩盖量刑事实。在作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减轻罪责的情形下,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以证明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或者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等虚假证明,可能会误导司法机关作出较轻的刑罚,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应当承担的较重刑罚。

  2.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减轻罪责,故意提供虚假的从宽处罚情节证明,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设置障碍,可能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既严重干扰和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危害性很大,亦应依法予以严惩。

  3.包庇罪中作假证明的目的也应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如果作假证明的目的是让犯罪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如假立功、假自首,则应当以伪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苏0583刑初1684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24日)

(刑三庭)

二、王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期间王某因琐事将同监室的

法律主观:

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下:客体要件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是该罪区别与其他罪名的最本质的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在你说的情况中,王某将周某勒死的行为,就是一种杀人行为。主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杀人、奸情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结合王某的行为来分析,王某与胡某通奸,并在事情败露后将周某杀死,其即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为和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能够轻易的实施杀人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胡某是否有杀人的动机,胡某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王某仍然抱住其丈夫的腰使得王某完成了杀人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的。应当认为胡某也具有杀人故意,其行为间接导致了周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胡某抱住其丈夫的腰是为了让王某逃跑,而发现王某故意杀人的动机后,未再进行帮忙的,则不应当认为其有杀人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在我国很多职业都需要进行资格的考试,以取得相应的职称,职称考试的试题属于比较机密的,不允许非法出售和提供,特别是高考的试题,更是属于国家的机密,那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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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临律-王某元包庇案——为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轻处罚故意作假证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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