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哪些?,3年前,苏州的陆英老人家中老房拆迁,当时老人的丈夫和儿子已过世,而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所以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英奶奶和其儿媳与孙女三人。陆英奶奶和儿媳商议过后,便想把三套房子都给孙
3年前,苏州的陆英老人家中老房拆迁,当时老人的丈夫和儿子已过世,而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所以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英奶奶和其儿媳与孙女三人。
陆英奶奶和儿媳商议过后,便想把三套房子都给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答应了陆英老人的条件,并且签订了协议。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给了老人一套房居住。陆英老人年事已高,一个人生活终归有许多不便之处,便心生去养老院居住的想法。但由于没钱支付养老院费用,李某也不愿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老人只好将自己住的房子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起状书样本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将婚前存款交给对方是否属于保管行为
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法律分析: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年前,苏州的陆英老人家中老房拆迁,当时老人的丈夫和儿子已过世,而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所以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英奶奶和其儿媳与孙女三人。
陆英奶奶和儿媳商议过后,便想把三套房子都给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答应了陆英老人的条件,并且签订了协议。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给了老人一套房居住。陆英老人年事已高,一个人生活终归有许多不便之处,便心生去养老院居住的想法。但由于没钱支付养老院费用,李某也不愿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老人只好将自己住的房子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一、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人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体包括:
(1)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4)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二、赡养义务人拒绝赡养老人怎么办?
赡养义务人拒绝赡养老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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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