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房屋被强拆合法吗?,行政机关确属非法强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强拆之后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
行政机关确属非法强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强拆之后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遭遇暴力强拆怎么处理
暴力强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合法强拆,政府会予以一定的损失补偿;第二种是违法强拆。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应该立即报警,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受害人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般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政府强行拆除农村房子,该如何维权?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政府强行拆除自己的房子,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如何进行拆迁法律诉讼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面对非法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在维权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做到清醒理智,依法维权。其次,从得知将要进行房屋拆迁起便树立“证据意识”,时刻注意搜集与保存重要的证据。最后,不要忽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程序往往是搜集其他证据的基础。通过信息公开程序,通常能够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利用此程序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如果是违法用地,当然不能确权登记发证。所以一户多宅合法就不会强拆,若不合法不一定会拆除,但不为本人所有,违法用地有拆除的可能。“一户多宅”有以下5种处理方法:1、同村转让。如果属于合法的一户多宅,除了可以自己使用,在征得村里同意后,还可以卖给同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2、有偿退出。目前部分地区实行了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如果属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村民可把闲置的宅基地和住房交给村里,从而获取一定的补偿。3、盘活利用。以前农村房屋只能让村民自住,但现在国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如果属于合法的一户多宅,可盘活利用。4、强制拆除。现在国家对宅基地的审核越来越严格,国家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也越来越大,如果想私自占地建房基本不可能了,但这种违法行为还是少量存在的。5、有偿使用在此次宅基地确权时,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也是采取了分历史阶段处理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有其它的属于合法使用的是不会被强拆的,但是如果属于违法使用是有可能被强拆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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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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