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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政策:如何处理违章建筑?,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法律知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13 14:04: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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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政策:如何处理违章建筑?,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政策:如何处理违章建筑,北京自建房拆迁政策规定,违章建筑不可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

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政策:如何处理违章建筑?,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法律知识:今日征拆法律知识更新

一、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政策:如何处理违章建筑?,北京市自建房屋拆迁政策:如何处理违章建筑

北京自建房拆迁政策规定,违章建筑不可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迁。违建拆除程序包括认定、责令拆除、复议或诉讼、强制拆除等步骤。无论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若属违章建筑,通常无法获得补偿,法院起诉或投诉也难以获得救济。

法律分析

一、根据北京自建房拆迁政策违章建筑可以得到补偿吗?

1、根据北京自建房拆迁政策,违章建筑不可以得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一般违章建筑的强拆流程是怎样的?

1、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2、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通常来说,不管是自建房、还是商品房,若是被拆除,都会获得一笔补偿金。但若是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将不会获得相应补偿,对于此类没有获得补偿资格的情形,即使向法院起诉、或者是向相关部门投诉,通常也并不能获得救济。

结语

根据北京自建房拆迁政策,违章建筑不可以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同时,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于违章建筑的强拆流程,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区,程序略有差异,但一般包括违建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或诉讼、强制拆除等步骤。对于没有获得补偿资格的违章建筑,即使诉诸法律或投诉相关部门,通常也难以获得救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各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违法建设行为大力打击,为首都美好建设保驾护航。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认定违法建设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先行调查,提取材料或者听取建设方的说明,认定违法建设后出示书面停止建设通知,履行催告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各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违法建设行为大力打击,为首都美好建设保驾护航。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认定违法建设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先行调查,提取材料或者听取建设方的说明,认定违法建设后出示书面停止建设通知,履行催告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北京市违建拆除政策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各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劝阻和报告的义务。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此前法律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五、北京自建房拆迁如何处理补偿

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1)单独立户;

(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2、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一、违章建筑拆除是否有补偿款?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的,其合同应作相应修改。出租住宅房屋所有人因无支付能力申请以其他形式补偿被拆除的出租房屋的,须经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地产管理局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拆迁安置怎么计算面积?

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

安置用房的居住面积,按正式住房的居室面积计算;以楼房安置的,楼房门厅和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其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安置的居住面积。对从城区等位置较好地区迁往位置较差地区或远郊区的居民,可按安置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增加安置面积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自然间。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予以照顾,但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应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房改。无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或增加面积安置的,今后都要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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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违建房拆除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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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安桂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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