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在担保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留置权人提供材料和劳务,增加标的物价值,有利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留置
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留置权人提供材料和劳务,增加标的物价值,有利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为获取较小费用,拍卖后剩余价款可供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人承担更大风险,而抵押权人的风险有限。
法律分析
一、担保代偿后可以取得抵押权吗
1、同一债务有抵押担保和担保人担保的,先实现抵押物权后,不能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所以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如何处理民法典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当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物权,其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涉及预先支付的劳务和费用,且留置权的行使有利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相比之下,抵押权的风险较为有限。因此,在担保代偿后,无法取得抵押权。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各方的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法律分析:同一债务有抵押担保和担保人担保的,先实现抵押物权后,不能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所以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可以。 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属于担保物权,担保代偿后,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不存在。但是,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分析: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是指两种权利必须同时存在不能单独存在,因为担保的债权是主合同,债权是主合同,抵押权是从合同,从合同的成立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所有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分割,分开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法律分析:同一债务有抵押担保和担保人担保的,先实现抵押物权后,不能清偿债务的,再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所以担保代偿后不能取得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在担保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利
●在担保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
●担保代偿后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在担保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人
●担保代偿后还需债权转让吗
●担保公司代偿后是否享有抵押权
●担保代偿后可以追偿利息吗
●担保人代偿后是否可以取得主债权
●担保人代偿后抵押权归属
●担保人代偿后能否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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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在担保代偿后,能否取得抵押权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孟安涵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