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北京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
2、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
3、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中央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2)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3)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二、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解决方式有:1、协商解决的方式。如果公民之间发生了宅基地的纠纷,要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2、行政解决的方式。个人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3、司法解决的方式。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分为以下方面:地块面积方面1、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2、流转地块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3、零田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4、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5、现场指界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过户。宅基地过户需满足以下这些条件:1.双方需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过户后的双方也需满足此项原则,此外其宅地基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大小。2.需是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1)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也可以说成每个村都有一定数量的宅基地,自然其分配的对象也只能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以农村宅基地过户的成员还得是同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农村宅基地过户的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不然其过户行为也是无效的。(2)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外村居民,那就是若是本村的孤寡老人养老期间是外村的亲属照顾的,经过村集体组织和老人的同意后,便可以进行过户,其过户行为有效。3.房屋随宅基地一起过户 农村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若是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受“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的影响,其宅基地过户后,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也得一起进行过户,不能只单独过户宅基地或者是单独过户房屋,否则这一过户行为不成立。4.需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是在村集体组织手中的,这也就是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一系列过程,都需要先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可以私自进行交易,否则其过户行为也是无效的。5.需进行主体变更农村宅基地过户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在过户后还得进行宅基地主体的变更,不然其过户行为并未获得法律的认可,那么原则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还不归属于你,所以主体变更这一步不可少。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根据最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清产核资和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者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进行使用。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规定如下:1. 宅基地改建:使用者可以将老旧的宅基地房屋改建为新的住房,但必须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2. 宅基地扩建:在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对已建住房进行扩建,但扩建面积不能超过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需要。3. 宅基地重建:在住房不再适合居住或需要拆除时,使用者可以对宅基地进行重建,但必须遵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此外,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还要遵循限制性条件,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只能作为使用者自身所需的住房。同时,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进行了解。在农村宅基地建房中,哪些标准需要遵守?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遵守一系列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标准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住房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或出租,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清晰,使用者在建房前需要了解当地政策和标准,确保符合相关规定。此外,建造过程中也需遵循标准和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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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皓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