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程序,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发布征地通告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用途及安置途径等,确保村集体和村民对征地相关信息有所了解。二、征询村民意见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土地所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用途及安置途径等,确保村集体和村民对征地相关信息有所了解。
二、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级国土部门及乡镇政府会向村集体和村民征求意见,并整理上报。对征地通告内容有意见的被征地人,可申请听证,相关部门会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人可与市、县级国土部门、乡镇政府共同进行土地信息记录,包括土地边界、面积、用途及地上附着物等,并签字确认。此调查表将作为报批材料归档上报。
四、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建设用地说明书、补偿耕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应土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并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省或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后,应在当地发布公告。被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县级政府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信息,并制定征地补偿、迁移等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公告。相关利益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与批准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收集到的意见和方案上报政府批准。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八、登记土地补偿
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人可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清理和征收,被征地人在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交付土地给相关部门。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被征收土地。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政府会,并就听证会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国务院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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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临律-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