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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事!承诺的补偿只部分兑现,被诉后辩称过了诉讼时效

  • 发布时间:

    2020-11-12 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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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征收,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选择安置宅基地联户建设住宅及购置商城门面房的安置补偿方式。随后,村民在安置的宅基地上建

  宅基地被征收,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选择安置宅基地联户建设住宅及购置商城门面房的安置补偿方式。随后,村民在安置的宅基地上建造新房入住,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相关货币补偿,但征收方一直未对其进行商城门面房安置。村民起诉后,征收方还辩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是村民违约。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跟大家说说这个案例。

 

  安徽的郭先生在某村有一处房屋,因片区规划建设需要,该房屋被征收。2008年9月17日,郭先生与征收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选择安置宅基地联户建设住宅及购置商城门面房的安置补偿方式,同时征收方按照评估结果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装潢费用,并支付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提前签订协议奖励。

 

  2013年,郭先生的上述房屋被拆除。随后,郭先生在安置的宅基地上建造新房入住,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相关货币补偿。但征收方一直未对郭先生进行商城门面房安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征收方迟迟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2019年7月30日,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限期履行对郭先生进行商城门面房安置的协议义务。

 

  征收方却辩称,郭先生起诉已过诉讼时效,2014年4月10日为首批门面房选配时点、2014年4月28日为第二批门面房选配时点。郭先生至少在2014年4月28日就知道征收方没有向其交付门面房,在当时就应当知道权利遭到侵犯;郭先生具有严重违约行为而非征收方违约,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先拆除老房屋才能安置门面房,郭先生已经安置两间宅基地并建造居住,却违背协议约定,拒绝拆除临时搭建的过渡房屋, 故征收方一直没有交付门面房。

 

  郭先生认为,征收方所称的老房屋系父亲建造的祖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也未进行评估,征收方要求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商城门面房分配方案未对外公示,郭先生并不知情,且只要征收方未明确告知不给予门面房安置,郭先生就不可能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法院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本案中,征收方并未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交付商城门面房的义务,故郭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从案涉协议相关内容来看,并未约定郭先生以自建临时住房的形式进行过渡,也未约定郭先生必须在拆除临时住房后才能享受门面房安置,因此,征收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与郭先生办理商城门面房购置手续。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村民如果在征收过程中未及时得到安置补偿,应当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寻求法律的保护,争取合法权益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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