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甘肃兰州土地征收案系列之(五)——省不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被法院撤销《不受理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14:02
  • 作者:

  • 字体大小

    []

从制定法体系中寻找确切的依据,是维权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庭审过程中对方最无法抗辩的理由。——题记一、案件背景 兰州市大西


       从制定法体系中寻找确切的依据,是争取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庭审过程中对方最无法抗辩的理由。
——题记
 
一、案件背景
        兰州市大西北板材市场是由宋家滩村集体筹资3000万兴建的,所占土地为宋家滩村集体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归宋家滩全体村民享有。2012年12月19日,区政府组织众多公安、城管及其他行政部门五百余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与合法权益人即申请人达成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对大西北板材市场实施了拆除,并打伤多位保护集体财产的老百姓。同时,村民委员会也被分化瓦解,对政府避之不及,争取合法权益的重担落在了其他村民的肩上。不争取合法权益,毋宁死,宋家滩村1102名村民联名推举出5位争取合法权益代表,并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团担任争取合法权益代理人。
二、复议与诉讼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两位律师为当事人获得了一批政府文件,其中之一为由甘肃省政府作出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11年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关区第9批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份文件内含“同意将你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宋家滩村、盐场路街道上川村集体建设用地3.5634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兰州市2011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中城关区商务金融用地”的内容,征收行为直指宋家滩村集体土地。
        作为一个被外化了的《批复》,甘肃省人民政府所作《批复》毫无疑问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两位律师没有直接起诉,考虑到案件的规模和违法的严重性,他们采取了比较稳妥的行政复议。因为倘若省政府有心解决纠纷,复议过程中将能够调动最大的资源,这是有利于纠纷解决的。2013年2月28日,律师们以蔡明锡等1102名原告的名义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对于中国梦,部分政府从不给太多希望,同年3月7日,省政府居然作出了甘政复字[2013]2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而理由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规定,该宗土地的权利人为宋家滩村村集体,依法应当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利。”甘肃省政府据此认为1102名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将争取合法权益最基本的权利(申请复议的权利)都给否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态度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人是无畏的,两位律师果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司法为杠杆,以政府的违法点为支点,撬动政府坚实如铁的漠然态度。
三、庭审与胜诉
        同年9月10日,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王有银律师团义正言辞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当前,宋家滩村1102名村民是以村集体的名义而非以自己的名义争取合法权益,这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所支撑的;严格来说,村民们是土地的直接权利人,是“主人”,村委会只是一个“管家”。省政府仅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管理”一词就排除超过2/3的村民的基本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法的。
        面对指控,省政府代言人变得畏畏缩缩,不断重复其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理由,断章取义、强词夺理,在明知道村民委员会已无法实际履行争取合法权益之责时,仍旧荒谬地指出争取合法权益只能由村委会代行,想以此阻碍村民的争取合法权益。
        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审判和判决。合议庭认为,兰州大西北板材市场使用的土地虽然为兰州市城关区宋家滩村集体所有,原告蔡明锡等的户籍虽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但原告蔡明锡等仍旧为原宋家滩村集体组织成员。据此,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且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当。2013年10月8日,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复字[2013]2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判决。
 
笔者后记
       这是一次胜诉,意味着在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又扎下了一个小小的里程碑,我们可以为之欢呼;然而每一次胜诉和欢呼之后,我们又感到无尽的苍凉和悲哀,因为政府错了、违法了,它的错误和违法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可能是不可估量的,而这种后果却要由公民来承担。
       考虑到我国的法治现状,笔者不禁怀疑,法院的一个胜诉判决究竟能够让政府作出怎样的改变?重新受理或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是否会发生质的变化?倘若不幸陷入“死循环”,在司法程序的泥淖中无法自拔,争取合法权益何处又是尽头?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相信法律、满怀期望,争取合法权益路漫漫,唯尽己所能、不断求索,历史既然总会作出公正的审判,那么我们的坚持也必将找到一个公正的答案!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