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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土地征收案系列之(四)——城关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确认违法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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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从法律条文的只言片语中断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从法律条文的只言片语中断章取义将成为历史。——题记
 
一、案件背景
        兰州市大西北板材市场是由宋家滩村集体筹资3000万兴建的,所占土地为宋家滩村集体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归宋家滩全体村民享有。2012年12月19日,区政府组织众多公安、城管及其他行政部门五百余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与合法权益人即申请人达成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对大西北板材市场实施了拆除,并打伤多位保护集体财产的老百姓。面对政府如此肆意妄为之违法行径,宋家滩村1102名村民(以下简称“原告”)联名推举5位争取合法权益代表,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有银主任律师团担任争取合法权益代理人。
二、申请信息公开石沉大海
        为核实原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2013年2月7日,三位律师以原告的名义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拆迁人在村民们合法权益所在区域[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宋家滩村大西北板材批发市场]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被告于同年2月8日签收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交的申请书,但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信息,亦未告知原告须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信息公开石沉大海,区政府的所作所为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13年6月1日,三位律师以原告名义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对簿公堂,针锋相对
        同年9月初,案件在兰州市中院开庭。面对无可跟变的事实和义正言辞的指控,区政府竟试图从法律中寻找相关规定降低败诉风险,他们将目光投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3个月,并且辩称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在法庭上,王有银主任律师团指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征地拆迁的行政管理机关之一,负责拆迁许可文件的审批与制作,具有在15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且被告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予以答复。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答复,亦没有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适用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原告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未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裁判,原告胜诉
       面对双方的指控和答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查事实和适用法律,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意见,并同时指出被告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3年10月8日,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15内日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的关键要素
        李克强政府今年9月18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是一个风向标,意味着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的一种互动,其体现的基本行政法原则是公开透明。只有政府做到了公开透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知道政府做了什么、没做什么、作对了什么、又做错了什么。这种有效的监督将是一股巨大的动力,将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也将推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兰州市城关区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不闻不问的处理方式,以及后期庭审过程中所提的理由, 让每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都怒不可遏,它不仅仅反映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低劣,更反映出其对民生的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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