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变更户主流程,房产证变更户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准备相关材料登记申请书:由现任户主或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明确表达变更户主的意愿。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供现任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房屋所有权证书: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
房产证变更户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准备相关材料
登记申请书:由现任户主或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明确表达变更户主的意愿。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供现任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确认其身份。
房屋所有权证书: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为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凭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如涉及农村房产):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发生的材料:如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继承公证书等,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涉及农村房产):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转移证明材料,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交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
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交上述准备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后,将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法向申请人核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即新的房产证。
请注意,在整个流程中,务必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的变更失败或法律纠纷。同时,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处理
1、由国家回收土地并一次性给予赔偿
房屋到期后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不提交续期申请的的或者是申请续期后没有得到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收回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会根据房屋一定的价值和市值给到相关人士相应的赔偿,或再赔偿一套房子或是赔偿金钱。
2、续费续期继续使用
房屋产权到期的时候,如果房屋质量没有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且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业主们可在房屋到期钱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续期的申请,申请获得批准之后,需要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的合同,并根据当时的签合同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从而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
3、危房拆迁补偿
有的房屋在产权到期时已经不能再居住了,或者是在房子还未到期时便出现了质量上的问题并存在安全隐患的,还有就是直接定义为危房的房屋,一般会根据相关程序走拆迁的流程,自然也就不需要续费了,被拆迁的业主会根据拆迁补偿的标准给予房和钱的赔偿。
拓展资料:房屋产权剩余年限如何计算?
1、新房产权的计算方式
如果是购买的新房就比较好计算,新房的产权是根据开发商拿地时间来计算。例如:某开发商是2007年拿到的土地并开始修建,房屋是在2010年成交办理房产证的,房子的产权时间为70年,那房屋产权剩余的年限计算方式为2007+70-2010=67,也就还剩余67年。
2、二手房产权的计算方式
如果是购买二手房的话,购房者需要根据交易时间来计算剩余年限。比如,开发商拿地时间是2007年,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时间。如果二手房购买的时间为2017年,则其剩余的年限的计算方式为2007+70-2017=60,也就是剩余60年。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分析:二.办理更名手续,根据有无房贷而手续不同。分别的手续及费用是:1.有房无贷的情形改名字(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3)办理房产证上更改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2.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2)办理房产证上更改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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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临律-房产证变更户主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