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能否要回来,拆迁款给儿女后可以要回吗,拆迁款给儿女后能否要回,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一、拆迁款的性质与权属首先,拆迁款通常属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
拆迁款给儿女后能否要回,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拆迁款的性质与权属
首先,拆迁款通常属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包括住宅在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因此,拆迁款是法律赋予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二、拆迁款转让给儿女后的权属变化
当拆迁款被转让给儿女时,其权属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拆迁款已经以某种形式(如现金、银行存款等)转让给儿女,并且完成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如转账记录、收据等),那么儿女就成为这笔款项的合法所有人。
三、拆迁款转让后的要回可能性
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父母已经将拆迁款转让给儿女,并且完成了权属变更手续,那么父母通常无法直接要求要回这笔款项。因为此时儿女已经成为该款项的合法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父母虽然口头上将拆迁款给了儿女,但实际上并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转账记录、收据等),那么父母在法律上仍然有权要求儿女返还这笔款项。因为在此情况下,权属并未真正发生变更,父母仍然是该款项的合法所有人。
四、其他考虑因素
除了上述法律层面的分析外,拆迁款能否要回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关系、道德义务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父母与儿女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此类问题,以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拆迁款给儿女后能否要回,取决于权属是否真正发生变更以及具体的家庭情况。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决策。
父母的房子拆迁女儿有份。父母拆房女儿具有产权、继承权或村民资格的有份。男女平等,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不分男女,女儿属于被拆迁人的、女儿不属于被拆迁人但在父母去世后作为遗产继承的、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的有权享有拆迁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法律分析:如果女儿的户口仍然在娘家的户口本上,那么家里的房子如果拆迁,女儿也是有一份的。 但如果女儿的户口目前已经不在娘家的户口本上了,那么房子在拆迁的时候,女儿是没有办法分房子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迁款都给了儿子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拆迁款如果是赠与性质,而你儿子又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是可以要回来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流程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
(4)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5)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
三、征地补偿款分几次发放?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儿子和父母亲之间虽然是属于直系亲属关系,但是,就算在孩子还没有成年之前,父母亲和孩子之间相互的财产全都是不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儿子没有资格去直接领取了本身属于父母的拆迁款。对待这种情况主要还是取决于父母的态度的,父母起诉要求儿子退还拆迁款,这种做法肯定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拆迁款不给女儿不违法。因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女儿是没有权分的。房屋拆迁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讲,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为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支付等。房屋拆迁的流程房屋拆迁有如下流程: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3.协商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4.拆迁并执行补偿协议。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你认为自己有权拿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拿到的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可以按照下面这么做:1、第一个就是你先找开发商沟通,并拿出自己有权争取补偿款的证明。2、如果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那你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及时补发你的补偿款。3、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你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是有关政府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就可以这么做:1、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2、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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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世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