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老宅基地被大队占用能否要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5 16:52:03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老宅基地被大队占用能否要回,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

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老宅基地被大队占用能否要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老宅基地被大队占用能否要回

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基地更加灵活的使用起来,减少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但是如今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到城市,导致了农村许多宅基地资源遭到闲置,但同时农民朋友虽然不再农村居住,却依旧会在农村不断修建房屋,所以也时常出现农民的老宅被占用等问题,那么如果农民朋友的老宅被邻居或者他人占用了,农民还能够要回来吗?甚至还有许多农民朋友反应自己家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之后,却要不回来有又该怎么办呢?

农民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有可能要不回来,主要是这一个原因导致,那就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荒芜,被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部门之后,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收回,同时由于邻居或者他人拥有建房需求,申请该处宅基地建房。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宅基地闲置荒芜两年以上将不予以确权,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属于空地或者房屋拆除、倒塌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当然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被收回的,使用权依旧属于原宅基地所有人。

一、定州市废止宅基地确权一般在什么时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二、老宅基地被大队占用怎么办

老宅基地被大队占用的,一般可以要回。但如果大队因为宅基地长期荒芜,在报县级部门经批准之后,将闲置宅基地收回后分配给他人,而他人已经利用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一般不能再要回。

一、父母宅基地怎么继承?

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子女只能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成的房屋。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房屋均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农村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了能否要回

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基地更加灵活的使用起来,减少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但是如今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到城市,导致了农村许多宅基地资源遭到闲置,但同时农民朋友虽然不再农村居住,却依旧会在农村不断修建房屋,所以也时常出现农民的老宅被占用等问题,那么如果农民朋友的老宅被邻居或者他人占用了,农民还能够要回来吗?甚至还有许多农民朋友反应自己家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之后,却要不回来有又该怎么办呢?

农民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有可能要不回来,主要是这一个原因导致,那就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荒芜,被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部门之后,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收回,同时由于邻居或者他人拥有建房需求,申请该处宅基地建房。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宅基地闲置荒芜两年以上将不予以确权,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属于空地或者房屋拆除、倒塌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当然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被收回的,使用权依旧属于原宅基地所有人。

三、宅基地50年是否可以买卖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国家并没有限制宅基地房屋的出租。因为农村村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因此农村宅基地出租也必须是以宅基地房屋出租的方式进行,单独出租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效的。并且农村宅基地出租的对象也只能是同一个集体的成员。

集体宅基地是可以给成员无限的使用期限的。因此房屋出租的期限可以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任意约定。所以,宅基地可以出租50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大队占用我家宅基地,还能要回吗

宅基地是专供农民朋友建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民住房权益的基本保障,目前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同时通过宅基地“三权分置”让农民朋友将宅基地更加灵活的使用起来,减少宅基地闲置等问题,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但是如今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到城市,导致了农村许多宅基地资源遭到闲置,但同时农民朋友虽然不再农村居住,却依旧会在农村不断修建房屋,所以也时常出现农民的老宅被占用等问题,那么如果农民朋友的老宅被邻居或者他人占用了,农民还能够要回来吗?甚至还有许多农民朋友反应自己家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之后,却要不回来有又该怎么办呢?

农民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有可能要不回来,主要是这一个原因导致,那就是宅基地长期闲置荒芜,被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部门之后,将闲置的宅基地资源收回,同时由于邻居或者他人拥有建房需求,申请该处宅基地建房。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规定:宅基地闲置荒芜两年以上将不予以确权,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如果属于空地或者房屋拆除、倒塌后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当然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被收回的,使用权依旧属于原宅基地所有人。

一、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

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房产确权的新的规定包括新审批的宅基地、修建在农村规划的范围以外的房子、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买卖得到的宅基地、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及手续不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以及违反规定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子。各地区基本上都是有划分农村居住区的规划区域的,农民建房必须在规划的区域之内,必须由户主确权,否则政府部门是不会给确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四、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

一、老屋拆了宅基地归谁1、老屋拆了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拆除,个人对宅基地均只具有使用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二、人死后宅基地归谁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五、多年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可以要回吗

法律分析: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办理了土地证书的,是可以要回被侵占多年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定州市2021年拆迁政策

定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定州市拆迁办电话是多少

定州市拆迁计划

定州21年都哪里拆迁

定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河北定州拆迁撤并计划

定州发布征地补偿方案

河北省定州市拆迁款怎么算

定州拆迁政策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定州市拆迁咨询电话是多少,定州市拆迁咨询电话: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定州市拆迁补偿办法,定州市废止宅基地确权一般在什么时间: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定州市旧城改造文件,定州市城市更新: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定州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公告,定州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定州市新政府怎么不搬迁?,定州规划: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定州市新政府怎么不搬迁?,定州规划: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定州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表,定州市拆迁官司律师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定州市新政府怎么不搬迁?,定州规划: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定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公布,定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定州市律师费一般怎么算?,定州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那在定州请一个律师费用要多少?,定州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定州市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定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彭杰睿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