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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圣运律所一线办案动态,分享征拆领域前沿法律常识,以专业视角为您答疑解惑。
矿山突然被要求关停,对于矿山企业而言,最直接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关”,而是:依法关停后,企业此前取得的采矿权、矿山建设投入、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能不能获得补偿?
答案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要求关停,就什么都不能赔”。
现行《矿产资源法》已经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矿业权期限届满前,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但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实践中,“矿山关停”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情形。
例如:
一是因公共利益、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等原因退出。
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此前依法取得采矿权,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就不能简单通过一纸通知让企业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二是因为采矿许可证到期、依法不予续期。
《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这种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审查“不予续期”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因为企业自身违法违规被责令停产、关闭。
如果关停是由于企业存在违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违法等原因导致,那么补偿问题与政策性关停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撤回许可应补偿”的规则。
所以,面对矿山关停,第一件事不是马上计算损失,而是先把关停性质定下来。
很多矿山企业在谈补偿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政府谈。
实际上,矿山企业的损失可能涉及多个层面:
采矿权本身的合法权益;
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井巷、道路、厂房等工程投入;
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
因行政关停产生的搬迁、拆除等合理费用;
其他能够证明与行政关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涉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就有因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无法继续申报延续,法院最终认定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失应获得合理补偿,并判决政府补偿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在内的实际损失583万余元及利息。同时,法院指出,一般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这对矿山企业非常重要:
关停补偿不是漫天要价,而是要围绕“合法权益+实际损失+因果关系”建立证据体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其传统业务领域包括征地拆迁维权,同时长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矿产、土地、海域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案件。其矿产与环境资源法律部也专门提供矿产资源、能源企业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这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往往不是单纯“找律师谈价格”,而是:
为什么关?谁决定关?依据什么关?程序是否合法?企业取得的采矿权是否合法有效?行政机关有没有依法履行补偿义务?企业到底发生了哪些可以被法律支持的实际损失?
把这些问题逐一拆开,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维权路径。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明确的关停、收回矿业权、撤回许可等行政行为,还需要特别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一般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具体案件还需结合行为性质及特别规定判断。
Q1:矿山被政府要求关停,一定有补偿吗?不一定。关键要看关停原因。如果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矿业权等情形,法律明确存在公平、合理补偿规则;如果属于企业自身违法导致关停,则需要具体判断。
Q2:采矿许可证被撤回还能要求补偿吗?如果属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等原因依法撤回并造成财产损失,原则上存在依法补偿的空间。
Q3:矿山已经投入很多钱,能全部赔回来吗?不能简单认为全部投入都当然赔偿。通常需要证明投入合法、实际发生,并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Q4:矿山关停能不能把未来利润全部算进去?一般不能直接按照预期利润主张。最高法相关典型案例强调,补偿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一般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Q5:矿山已经收到关停通知,现在应该怎么办?建议立即保存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建设投入资料、设备清单、关停通知及政府会议文件等材料,并及时判断复议、诉讼或者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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