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因规划调整影响土地使用怎么补偿,规划调整影响土地使用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裁判要旨】
1.规划调整变化是否应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补偿
结合我国土地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依法保护产权政策,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规划,致使土地权利人难以继续使用土地,影响土地权利人目的实现,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具有法定阻却补偿事由的情况下,对权利人给予相应补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
2.未经无偿收回闲置土地认定能否拒绝补偿
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收回之前必须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闲置原因(包括是否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调查认定。在相关部门没有作出闲置土地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直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况且,闲置土地有多种处理方式,土地收回只是其中之一,而土地收回又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无偿收回的条件之一是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并非闲置土地一律应当无偿收回。行政机关未经无偿收回闲置土地认定,不能直接以土地闲置为由拒绝给予土地权利人相应补偿。
【具体案情】
山东东岳实业总公司威海实业公司因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威海市环翠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院院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后,依法享有物权,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所享有的不动产权利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保护。本案中,涉案土地自2000年经有权机关批准变更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因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上诉人认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规划、变更涉案土地用途,应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权利人相应补偿,而其未得到补偿影响其权利实现。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给予其行政补偿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上诉人要求对涉案土地给予行政补偿是否应予支持问题
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有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也有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
(一)规划调整变化能否成为给予补偿的事由以及补偿主体如何履职。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申言之,在非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土地时,有关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威海市政府及威海市自然资源局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涉案土地进行了规划调整,将涉案土地用途由建设用地变更为非建设用地,致使上诉人难以按原登记用途继续使用涉案土地,影响土地权利人目的实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在不具有法定阻却补偿事由的情况下,应当对上诉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来说,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闲置土地认定能否成为不予补偿的事由。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换言之,相关部门在闲置土地收回之前必须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闲置原因(包括是否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调查认定。在相关部门没有作出闲置土地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直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况且,闲置土地有多种处理方式,土地收回只是其中之一,而土地收回又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无偿收回的条件之一是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并非闲置土地一律应当无偿收回。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纠纷的形成,有历史原因,有现实原因,还有诸多人为因素。时过境迁,各方当事人面对问题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灵活应对处理,只有在共同努力、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理,加强沟通协调,才更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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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以案释法:因规划调整影响土地使用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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