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实际使用人对房屋享有权利,无证房受法律保护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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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案说法: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实际使用人对房屋享有权利, 以案说法: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实际使用人对房屋享有权利案情简介:孙某租某公司的土地并建房,后发生征收行为,涉案房屋被县政府违法强拆,孙某依法提起
以案说法: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实际使用人对房屋享有权利
案情简介:孙某租某公司的土地并建房,后发生征收行为,涉案房屋被县政府违法强拆,孙某依法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孙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被裁定驳回起诉。孙某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592号行政裁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行再7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无建房手续、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如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能任意强制拆除。房主对强拆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简单的以房屋权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最后,河南高院认定了孙某作为涉案房屋实际使用权人,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与县政府的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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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以案说法:无证房不等于无主房,实际使用人对房屋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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