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就是违法建筑纯碎“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违建房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你这房子没办证,属于违法建筑,按规定拆迁是不能给你补偿的。”我们在很多棚户区拆迁或者农民土地征收项目中,经常听到拆迁公司的职员,或者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煞有介事地向被拆迁方如是说道。这里,圣运律师必须要告诉大家,套用现在比较一句流行的话,“无证房拆迁没补偿”这套说辞基本上可以算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了。
无证房≠违法建筑
在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都被这样的“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给忽悠了,掉进了“无证房拆迁没补偿”的陷阱里。分析其中原因,大概都是因为被拆迁人对于法律不了解,本能会觉得房子没有办过相关手续就是理亏的一方。
想要破除这个错误的理解,其实很简单,圣运律师也不用普及什么法条,只要给大家讲两个例子,你就会发现,把无证房等同于违法建筑,是一件多么可笑的事情。
其一,山里有一村落,村民祖辈三代居于此地,祖屋从来没办过什么证,这样的房子哪个征收方敢说是违法建筑?
其二,棚户区内有一清末时期的寺庙,清末的庙历史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好歹也是个文物,谁敢说这样的文物办过证,又有谁敢说这样的文物是违法建筑?
如上两个例子中所涉及的无证建筑,历史比现行法律还要长,所谓“法不溯及既往”,今天的法律管不了昨天的事,那么这些无证房又违反了哪门子法律,成为了违法建筑呢?
所以,在遇到拆迁时,如果你一旦听到有人把无证房和违法建筑等同起来,你就要多一个心眼,防止对方偷换概念,以达到其“压缩拆迁时间,控制拆迁成本”的目的。
什么样的无证房可以得到补偿
回答“什么样的无证房可以得到补偿”这个问题,我们要再次回到“法不溯及既往”这个原则上来,先来看看我们国家当前房地产制度的一些立法重要时间节点。
1984年1月,《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1990年4月,《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2008年1月,《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008年7月,《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制度可以追溯到1984年,而在此之前存在的大量房屋,都会进入“无证房”的行列。当这些老房子面临拆迁,是否能得到补偿呢?这还没有一定止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违法。
在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这样四种“无证房”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第一,代代相传的祖屋,世代承袭并有人居住,属于合法住宅;
第二,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自行建造的房屋,1984年之前,国家对农村建房的要求并不严格,一般获得村委会、乡镇政府某种形式批准的房屋,就可以算合法;
第三,在合理范围内加盖出来的农村房屋,只要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没有“出圈儿”“越界”(即超出所批宅基地范围),就不构成土地违法,也不直接影响乡村规划;
第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一些简陋的房屋,这类房屋在建造时是当事人为了生活所迫所建,如果对这类房屋简单地按违建认定,无疑与行政目的不相符合。
无证房怎样获得补偿?
我们先来看看法条上是怎么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简单点理解,无证房的补偿关键在于“确权”,也就是认定其合法性。而具体如何认定以及确定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一般而言,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认定、估算、赔偿。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的是,无证房的认定是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每个人、每处房屋的情况都不同,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建议被拆迁人要在房屋征收启动前,尽早去相关部门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咨询,能补办证件的要及早补办,以免使自己以后的维权陷入被动之中。如果自己无法判定的话,也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作者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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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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