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后一直未履行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也就是说,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则意味着对双方都产了一定的约束力,不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均需要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实践过程中,我们许多被征收人却遇到这样的一个情况,就是当自己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完成搬迁、交出土地和房屋等一系列证件之后,相关部门却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不仅未给自己的提供周转用房,也未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导致被征收人财物两空,居无定所...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是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那么被征收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或是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对于起诉期限,一般是在3年内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起诉也有一定的期限。千万不要认为想什么时间起诉就能什么时间起诉,然后拖个十年、八年的再去起诉,这时可能就会因过了起诉期限而无法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内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在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了具体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期限的,若被征收人没有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征收方同意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下,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总之,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义务,或是过了约定的期限迟迟不交付安置房,以安置房还在建,未竣工,安置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等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工作,及时地搜集证据,比如拆迁协议原件等文件,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让他们继履行协议义务,落实补偿安置,并要求他们双倍支付自己临时过渡安置费等。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拆迁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诚实守信,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义务,落实补偿安置,避免给被征收人造成没必要的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要仔细查看拆迁安置协议,看看协议中是否对支付补偿款时间,安置房交付时间有所写明,避免因自己疏忽而带来没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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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临律-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后一直未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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