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二:镇政府越权决定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二:镇政府越权决定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
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金某诉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当事人:原告金某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
案号:(2015)甬鄞行初字第85号
审判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金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拥有平房两间,后金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原有平房全部拆除后又建造了二层楼房。
2015年5月22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甬鄞国土资认(2015)9号《关于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合法性认定意见书》,认定287.11平方米的建筑物在建造之前未办理过相关的用地手续,该行为属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
对此,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金某在2015年5月2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的房屋,并向金某进行了送达。2015年8月4日,金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金某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沈玉潮律师维权,沈律师接受委托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于2015年6月立案。
双方观点:
金某认为:(1)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该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资格;(2)《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限期拆除通知书》应予撤销。
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
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是否具备作出该限期通知书的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3日对原告金某
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案
本案中镇政府查处的违法用地行为,且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条规定的是违法用地行为,因此镇政府无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镇政府就有权处罚。《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如果是依据此条,那么镇政府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复盘之读者启示
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存在违法点,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审查:(1)是否有权利作出行政决定;(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合法;(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作出的程序是否正当。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违法点,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一定要记住这样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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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沈玉潮律师胜诉案例分析二:镇政府越权决定拆除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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