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了,应当以谁为被告看看最高法怎么说!,房屋被强拆了找什么部门: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被强拆了,应当以谁为被告?看看最高法怎么说!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时,被拆迁方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强拆的相关证据,然后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违法,当强拆行为被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违法的时候,被拆迁方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强拆行为发生,被拆迁方通过起诉来维权的关键性一步就是确认好提起强拆诉讼的被告,但是很多时候强拆的主体不明甚至是由民事主体来进行强拆的。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被告呢?
202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其中第三条对房屋被强制拆除了,如何确定被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具体条文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的,那么以该实施政府为被告;否则,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所以说,当房屋被强制拆除了,根据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的不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的确定也会有所不同,被拆迁方一定要注意。同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因为民事主体并非法定的征收实施主体,所以即使实施强制拆除的是民事主体,而非行政部门,也应当认为是受行政部门的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可不要看到民事主体主动站住来承担责任,“背黑锅”就轻易被忽悠了,起诉错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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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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