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履行催告程序的审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范本: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最高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履行催告程序的审查
即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不是想拆就能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那么,违法建筑清拆过程中是否履行催告程序如何进行审查呢?下面,我们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0年9月29日,某建材公司成立。2017年12月4日,沅江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称该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项目,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018年5月31日,沅江市政府作出通知,称该公司在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关闭。2018年6月3日(星期日),市政府组织人员对该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进行了拆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市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通知作出后,即进行了强制拆除,并没有履行书面催告义务,也没有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身边的权利,还没有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所以说,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拆除也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的,不能下达了一个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强拆了,在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经过催告之后,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那么行政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如果,行政机关的强拆违反了法定成宿,行政机关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然后申请相应的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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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履行催告程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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