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委托其他机关回复,却未见书面告知确认违法!,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迁类案件中,信息公开往往是率先开展的程序,在我们对该征迁行为没有全面了解认知时,我们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来对相关事项展开调查了解。但却经常遇到地方机关推诿,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近日,晏清律师的委托人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三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遇到了当地机关不予回复的情况,在晏清律师的指导下随即提起复议程序进行维权,最终胜诉。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
委托代理律师:刘立禹,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超,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在潼关县拥有合法土地并一直耕种至今,现面临征收拆迁。为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21年12月22日向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至2022年2月28日,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依旧未作出任何信息公开答复送达给李某星,李某亮,李某祥三位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三位当事人依法以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初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潼关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决定】
潼关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也未将委托潼关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答复的行为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潼关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处理。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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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临律-信息公开委托其他机关回复,却未见书面告知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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