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房屋被强拆,法院:对处罚决定起诉期间强拆违法!,吉林省松原市政府明目张胆违法强拆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吉林松原:房屋被强拆,法院:对处罚决定起诉期间强拆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镇政府给姜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姜某某违反了在湿地保护区内禁止违规建筑的规定,责令姜某在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湿地保护区内的建筑。
2018年9月21日,镇政府对姜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姜某在湿地保护区内的现有生产生活设施,属违建项目,责令于3日内自行拆除,并做好生态恢复。
2018年10月27日,镇政府将姜某的三处房屋强制拆除。
2019年3月11日,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姜某某委托,对姜某位于某村的十二处房屋,一宗国有工业用地及附属物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查勘时估价对象地上已无房屋及地上物,房屋状况以姜某提供的影像资料为准,其中有证房屋三处,无证房屋九处。
2020年4月2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书,收缴了姜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注销了姜某持有的2005年7月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时撤销了《乡村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宅基地批准书》。
蒋某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二、一审法院认为:
但经庭审举证、调查,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均是镇政府制发,镇政府在庭审中对姜某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事实无异议,镇政府并未向本院提供强拆姜某的房屋是经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强拆的委托书或相关文件。故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且政府主张原告的房屋系违建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取缔拆除。但法律、法规均未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故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姜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已被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收缴、注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姜某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均在吉林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其房屋建筑和使用的土地不具备合法性。要求镇政府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二审法院认为:
原告房屋、附属物、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合法财产问题,应根据财产取得的历史背景、使用情况、相关行政审批、登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蒋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已经对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仅以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行政决定为由认定原告房屋建筑和使用的土地不具备合法性不当。
原告木材加工机器设备及配套设备系原告合法财产,该部分损失应予赔偿,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应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存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四、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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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临律-吉林松原:房屋被强拆,法院:对处罚决定起诉期间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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