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非农户口如何按照农户进行安置补偿,2021年四川非转农户口新文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乐山
非农户口如何按照农户进行安置补偿?
一、 案情回顾
本人黄某,张某:黄某的母亲,张某华:黄某的外公。
2006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征收包括夹江县某镇在××村××组××村组在内的非基本农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等合计46.4358公顷集体土地,同意将被征地单位960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
2007年1月8日,某江县人民政府和原某江国土局分别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2006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予以张贴。黄某外公张某华户在征地批复范围内有房屋,黄某与其母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
2018年9月20日,原县某城镇人民政府、原国土局向在古社区1、2、4社村民发出《公告》,对拟安置还房人员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其中载明张某、黄某中1人按非农享受农业人口安置,1人按非农人口有偿安置,备注栏注明“张某是张某华女儿,完善相关资料后安置”。
2018年10月22日,原镇某城镇人民政府、原国土局再次向在古社区1、2、4社村民发出《公告》,对拟安置还房人员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对张某、黄某的拟安置情况与第一次公示内容一致。
2018年11月19日,张某与原县国土事务管理所签订《拆迁统建还房安置协议》。《拆迁统建还房安置协议》所附的《夹江县和谐叁号还房安置费用结算单》载明,张某系以非农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2018年8月17日,张某向四川省委书记信箱去信反映其与女儿黄某的安置问题。2018年9月30日,原某江国土局对张某作出《意见书》,对黄某的调查处理意见为:黄某应享受非农有偿安置。同年11月1日,黄某不服原夹江国土局作出的《意见书》,由其母张某代其向原乐山市国土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同年11月2日,原乐山市国土局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于同年11月5日向张某邮寄送达、于同年11月6日向原某江国土局送达。同年12月26日,原乐山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以该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决定延期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0日,原乐山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以及向原某江国土局送达。
2018年10月17日,在××村××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及其女儿黄某一直在本社参加集体分配。同日,在××村××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某江国土局出具的《证明》载明张某及其女儿黄某均在征地拆迁的主体房内长期居住。
《在古村一社土地分配款名单》载明黄某的分配金额为13000元,《在古村一社村集体款分配名单》载明张某2(2人)的分配金额为2600元,《在古村一社青苗费非耕地款分配名单》载明张某(2人)的分配金额为3700元,且均加盖了在古村1社印章。
审理中,县自然资源局认可张某系在古村1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认可黄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30号文第二十四条关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因征收土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搬迁人,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搬迁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未享受过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政策的、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教人员,以原户籍合并计算户数和人口,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人口住房安置政策”及《夹江县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户到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人口(国家行政事业人员除外),且本人原户籍属拆迁户,而且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和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进行登记,经核实后,本人可享受夹府发〔2010〕30号关于农业人口安置的政策”的规定,黄某之母黄张某原户口在在古村1社,1997年因被自贡财经学校录取而将户籍迁至学校,又因毕业迁回在古村1社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鉴于张某在在古村1社享有承包地、宅基地,参与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与在古村1社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故张某属于在古村1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亦予以认可,原国土局对张某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符合30号文规定。
其二,黄某于2008年1月5日出生后,基于其母张某户籍类别为非农,故其于2010年11月10日随其母落户时户籍类别只能登记为非农。且,在××村××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黄某曾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且黄某与其母长期居住在外公户被拆迁房屋中,可以认定黄某属于安置对象。故,在原国土局对张某以非农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的前提下,基于黄某入户登记时的人身依附性和对其母亲的生活来源从属性,应对黄某以非农按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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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头条-四川-乐山非农户口如何按照农户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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