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东:养殖场被强拆,一审:赔3万,二审:赔23万!,青海养殖户: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青海海东:养殖场被强拆,一审:赔3万,二审:赔23万!
一、案情简介:
某合作社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区政府、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合作社以区政府、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合作社称其养殖场未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建设,但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之原则,合作社对其养殖场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使之失效之前应推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新民合作社要求赔偿的猪舍、围墙、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消毒室不属本案赔偿范围,对该部分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作社要求赔偿的母猪产床6套、单体限位栏12套、仔猪保育床2套、自动喂料机6套、大兔子、仔兔、鸡属于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酌定赔偿36440元。
三、二审法院认为:
合作社被拆除的养殖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并未提交办理相关审核、备案等手续的证据,亦未提交用地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故合作社的建设行为不具备合法基础,应对其养殖设施建设费用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在“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开展前,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对其建设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反而发放给养殖场政府专项补贴以及资金,对其发展养殖予以鼓励与支持。
且区政府、镇政府亦未提交案涉土地在建设前已纳入乡、村庄规划区的相关证据。合作社对于案涉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部分合理的信赖利益。因此,合作社的合法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
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合作社的合法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故一审法院认为猪舍、围墙、污水管道、污水处理井、消毒室属不动产,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为“大棚房”违法建设,不属于赔偿范围确有不当。现合作社已被强制拆除,依据现有证据,无法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参照登记表中登记的围墙、猪舍、消毒室面积及数量,考虑到行政机关的信息优势、公信力及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结合市场价格酌定区政府、镇政府赔偿合作社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200000元。一审法院对新民合作社的其他合法财产酌定赔偿36440元并无不当。
四、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区政府、镇政府赔偿合作社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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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青海海东:养殖场被强拆,一审:赔3万,二审:赔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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