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实施拆除前未给予合法、合理补偿,法院:违法,石家庄 拆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北石家庄:实施拆除前未给予合法、合理补偿,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系圣运县圣运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一处。2020年1月9日,省政府作出《2019年度第3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5.0040公顷,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使用。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被告县政府于7月31日作出《征收公告》。
2020年3月27日,县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2020年3月11日,县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告与被告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拆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征收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观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案中,原告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及其房屋。被告欲征收原告合法宅基地,在实施拆除原告合法房屋前需要给予原告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告与原告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强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也没有事先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上述规定。据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灵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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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河北石家庄:实施拆除前未给予合法、合理补偿,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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